李某在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当时开箱验完货确定一切正常以后,李某付清款项。该商场有送货上门的售后服务,于是约定第二天该商场把冰箱送到李某家。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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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当时开箱验完货确定一切正常以后,李某付清款项。该商场有送货上门的售后服务,于是约定第二天该商场把冰箱送到李某家。
案例
谁知,第二天李某收到冰箱,冰箱已摔坏。原来送货车在送货途中为避让一辆小车紧急刹车,导致货物碰撞损坏。李某遂要求商场换货。但商场认为李某在商场完货并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至于货物离开商场后的风险就应该由李某自行承担,因此,商场拒绝换货。那么,李某要求商场换货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商场,李某就不能要求换货;如果是家中,李某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此案中商场有送货上门这一承诺,这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中才算交付,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商场的,那么冰箱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担,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商场换货。
商品损坏
法律链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