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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针对老赖重要手段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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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强有力抓手,也是打击老赖的重要手段,为生效判决、裁定的及时有效履行提供了国家强制力保障。通过刑法的约'...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强有力抓手,也是打击老赖的重要手段,为生效判决、裁定的及时有效履行提供了国家强制力保障。

通过刑法的约束和刑罚的震慑,能够更好的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在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巧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借款人的恶意拖欠行为,能够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据此,笔者就不良贷款清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浅析如下。
一、定义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1、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犯罪四要件理论,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符合四要件才能认定构成拒执罪,
(一)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且判决和裁定中的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
(二)客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情形,一是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二是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主体要件
拒执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亦包括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拒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

三、法律适用困难
拒执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抵抗执行的行为客观上阻碍了执行人员正常的职务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拒执罪作了明确规定,但拒执罪的司法适用仍然存在较大的阻力。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适用率较低,且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刑罚低等客观因素,也存在案多人少,执行人员忙于结案的主管因素。对被执行人打击力度不够,未能发挥拒执罪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实践中,拒执罪适用率低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案多人少压力大,无暇做好追究拒执罪的准备工作。目前人民法院案件急剧上升,受“结案率”指标考核影响,执行人员忙于结案,执行人员即使知道被执行人能够被认定为拒执罪,但因追究拒执罪耗费的精力及成本较大,同时害怕被执行人无理上访、缠访,一般不会主动自找麻烦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
第二,搜集取证存在困难。若要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但在实践中,被执行人转移、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等情形都比较隐蔽,而寻找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证据十分困难。
第三,外界因素影响拒执罪适用。为避免矛盾激化,执行人员仅仅把运用刑罚作为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的手段,吓唬被执行人而已。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往往以司法拘留代替刑罚手段,以达到能够执结案件的目的。

四、适用技巧
1、收集财产线索。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信息,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银行在贷前调查过程中,要全面收集借款人的财产信息,一方面向法院提供可执行财产信息,可对财产进行查封、拍卖、变卖等,另一方面防止借款人有意隐瞒财产,私下转移财产。如借款人未如实报告财产信息,并私下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将构成拒执罪。
2、查封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动产,但找不到实物。例如:查询到被执行名下车辆,但因找不到车辆导致无法强制执行。针对此种情况依然要对查询到的动产予以查封,如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转移、损毁、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导致执行不能的,其行为将构成拒执罪。
3、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经法院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的,或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构成拒执罪。
4、搜集有效证据。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应对被执行人动态加以关注,掌握被执行人的住址等基本信息,调查是否存在假借他人名义购房、购车等情况,是否存在子女就读私立学校,是否存在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偿还能力的有效信息,将搜集证据作为执行线索向法院提供。经法院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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