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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恶意延长出资,公司如何追债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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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都有缴纳注册资本的要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的多少由股东自行约定,股东有义务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足额缴纳出资。 这里的缴纳出资,你可以做'...

公司都有缴纳注册资本的要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的多少由股东自行约定,股东有义务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足额缴纳出资。

这里的缴纳出资,你可以做两个方面的理解,第一,时间上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你可以约定钱全部缴纳到位公司再开业,也可以约定十年内缴纳完毕。只要你约定清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缴纳出资即可,法律给予了开办公司的股东很高的自由,没有要求公司刚成立就必须缴纳完注册资本,也不要求一次性缴纳。

由于法律给予股东出资很高的自由度,导致很多时候股东出资不到位,影响了债权人向公司追讨债务。尤其是有些外资企业,股东本身就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导致向股东追讨出资非常困难,那么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帮助债权人追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呢?


给广大向公司追讨债务的债权人提供一个思路,帮助追究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大家应该都知道,一家公司的董事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角色,公司的董事在管理经营公司过程中享有表决权,但并没有规定董事对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很多人只看到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高管,收入高,权力大,却忽略作为公司董事还需要承担重大的责任,而其中一个可能发生的责任,就是为没有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背锅。
股东出资
你不信?来,让我们看看曾经的著名的TCL集团6名董事代股东承担3000万赔偿的案例。
2005年1月11日一家叫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为了好记,我们暂且称呼为A公司,A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B公司(有避税和境外上市需求企业的好去处),而B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就是TCL集团的六名董事。
当时B公司对A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是1600万美元,根据A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90内股东需要缴付出资300万美元,第一次出资后一年内应缴付出资1300万美元。
2011年,由于其他案件,导致A公司需要对外支付巨额欠款。而这个时候B公司作为股东还拖欠500万美元的出资没有到位。股东出资没有到位,A公司自然就没有能力偿还欠款。
A公司没有能力偿还欠款,而A公司的股东B公司还是一家开曼群岛的公司,可想而知,要追讨股东出资的责任是多么困难。
关键时刻,A公司的债权人发现,A公司在规定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到期之后,TCL集团的这6名董事轮流都担任过A公司的董事,他们都清楚B公司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事实,毕竟他们同时也是B公司的董事。
发现这个重要的信息,A公司的债权人立刻开始行动,把追讨公司欠款的枪口对准了这几名公司的董事,股东欠缴出资这口黑黑的大锅必须要让TCL集团的6名董事背起来。结果怎么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显示,最后的结果:TCL集团的6名董事在A公司担任董事期间,由于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对股东未出资到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向A公司赔偿49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00多万元。

公司董事代替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责任,你感到惊讶吗?这背后的依据是什么?这个结论是如何推导出来的?

其实,在《公司法》里面有这么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一条规定不够具体,什么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每个人的判断标准可能完全不一样,所以大家都不会注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当中,基于上述这一条做了一个详细的说明,具体意思是说: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向股东追讨出资为理由,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两者环环相扣,所以,别以为公司的董事是那么好当的,还是那句老话: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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