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活动中经常会看到“保证人”的字样,尤其是借贷的合同中尤为明显,其他的合同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中也会有体现。因此保证合同或条款甲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法律活动中经常会看到“保证人”的字样,尤其是借贷的合同中尤为明显,其他的合同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中也会有体现。因此保证合同或条款甲显得尤为重要。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者虽然都为保证,但是却有着天然之别,不论是对于债权人都债权保障,还是对于保证人自己的风险规避,均具有举足轻重的效果。
一般保证通常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也即是通常所说的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能先起诉债务人,穷尽手段也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对保证人是一种加重责任。即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也可以选择保证人,也可以同时选择让二者承担责任。行使权利不需要有先后之分。
《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自2020年1月1日起,《担保法》废止,即将成为过去式。《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跻身典型合同之列并专章规定。《民法典》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担保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可见,采用何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对各方权益均会有重大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慎重处理,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