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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无毒无害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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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处理一宗与职业打假人的事务之前,一直认为无毒无害的食品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相信,应该有不少吃瓜群众也是这样认为的。 然而,在与该职业打假人'...

笔者在处理一宗与职业打假人的事务之前,一直认为无毒无害的食品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相信,应该有不少吃瓜群众也是这样认为的。

然而,在与该职业打假人的交锋下,笔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也越发深入,无毒无害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并不意味着就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

在笔者分析之前,这里我们要理清“食品”“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标准”等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定义为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如下内容:……(四) 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篇幅有限,未罗列出的内容都是食品无毒无害等要求,就不一一罗列,有兴趣的可自行检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其他条款对食品安全标准还有其他的规定,这里也不一一列明。

认真仔细对比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与第二十六条对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不难发现,两者是有明显差别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包括食品无毒无害等内容,还包括食品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等内容。标签这个概念有必要说明一下,下文几乎都是围绕着它展开论述。所谓的标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则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简而言之,标签就是食品外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其他一切说明物。形象地理解,可以随便拿起一包饼干或者辣条,看看外包装上面内容即可,你所看到的内容,即是标签。

要证明食品有毒有害,实践中是颇为困难的,且成本高昂但是由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对标签规定的全面详尽,要证明预包装食品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是颇为简单的。这也就引发了职业打假人疯狂猎寻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进而索求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行为。而且,笔者查阅案例,发现以标签问题为由主张十倍价款的诉讼案件的胜率还是挺高的。

裁判的思路皆是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进而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终支持职业打假人十倍价款的诉求。但是也有些法院认为标签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但是不存在有毒有害等食品安全情形,标签问题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而认定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合来说,类似案例后者裁判结果数量相对少很多。举两个案例说明:

案例一:在邹昌绿与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如下:……在案涉食品含有磷虾油成分,该物质属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食品原料”范畴。案涉食品销售行为发生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等3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发布之日后,健安喜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该公告的要求,在案涉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现健安喜公司怠于履行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会对该食品的“不适宜人群”造成潜在的安全危险。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判令健安喜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食品安全案例二:在陈明江与深圳市莱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安超市深圳市莱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如下:……涉案的北冬虫夏草虽属新资源,但原告提出的涉案商品未在标签中标注“不适宜人群”的情况属于标签瑕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由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十倍价款的情况。原告诉请的货款10倍的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存在这样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主要是不同法院对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但书的理解不同问题。惩罚性赔偿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但书部分)。
关键点就在这里,什么样的标签问题是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什么样的标签问题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不同法院法官对此不同理解,也就造成判决结果不同。

正如(2015)锡民终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所言,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食品性质、质量和安全等方面信息的载体,规范的食品标签,是消费者知悉其所购商品真实情况、保障自身健康安全的重要保证。食品标签中所必须标示的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贮存条件和保质期等内容,与食品来源安全、生产过程安全、食用安全等食品安全问题密切相关。仅仅是无毒无害的食品貌似“实体”上符合食品安全,但是在标签“程序”上不合格的食品实际上也会带来安全隐患。
所以,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要做到食品无毒无害,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之外,还要在标签上做到合乎法律法规。这样,我们才能构建和谐社会。如果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不转变观念,不重视标签合规性,那么职业打假人一定会给你上一趟生动惨烈的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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