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的发生难道都是公检法部门的错?辩护律师不称职,不尽责会不会也是导致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呢?律师如何才能能做到有效辩护呢?
- 1 -关于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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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的发生难道都是公检法部门的错?辩护律师不称职,不尽责会不会也是导致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呢?律师如何才能能做到有效辩护呢?
- 1 -关于有效辩护
律师是一个相当骄傲的职业,我们很少会遇到律师说自己专业不行,水平不够,那如何来评判一个律师所做的辩护是不是属于有效辩护呢?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我们所说的“有效辩护”绝不等于“有效果辩护”。在实践中,一个律师完全尽职尽责,进行了充分的辩护准备,形成了非常恰当的辩护思路,并运用适当的辩护策略和技巧,提出了十分中肯的辩护意见,法院的判决最终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我们肯定也不会否定该律师的辩护是“无效辩护”。
那么,“有效辩护”是不是必须要是“当事人满意且认可的辩护”作为标准呢?一名律师经过阅卷、会见后认为当事人无罪辩护成功的概率很小,当事人自己坚持无罪,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完全忠实地履行职责,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有罪辩护,最终也说服法官接受了部分辩护意见,使被告人受到了较为宽大的量刑处罚。但一心追求无罪判决结果的被告人,就是对律师的辩护不满意,认为律师根本没有达到其所预期的辩护效果。我们是否要以此认定,该律师的辩护是“无效辩护”?
我个人认为,一个有效辩护虽然不要求一定是“有效果辩护”,但这个“有效”必须是服从于当事人意愿的。如同电影《朗读者》中的汉娜,汉娜因为不愿意承认自己是一个文盲而选择不去辩解她并没有下令屠杀犹太人。对于汉娜来说,她喜欢书本这种让思想永恒下去的形式,文化能把汉娜引领到更为崇高、自由的世界,这个意义对汉娜来说远远高于人生自由,因此她至始至终没有做任何的辩解。
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尽职尽责,进行充分的辩护准备,形成了恰当的辩护思路,并运用适当的辩护策略和技巧,最终提出辩护意见。
- 2 -当事人意志与律师辩护方案的确定
2000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2017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改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将第五条变更成为了: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由此看出,对律师独立辩护律协已经进行限缩,独立辩护不再能超过委托人的意志进行。归纳来说,律师应当在辩护目标和事实问题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在辩护策略和法律问题上可以适度独立于当事人。
我们团队就曾经代理过的一个案例,一名企业家被控诈骗罪,但企业家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拒绝认罪,但是经过我们会见、阅卷后,认为其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进行无罪辩护,当事人就可能要面临重判。
对企业家来说,认罪和不认罪关乎自己多年的声誉,“别低头,王冠会掉”,企业家宁愿入狱,也不能承认自己是一个“骗子”。对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他和《朗读者》中的汉娜一样,他认为声誉的意义是高于自由的,所以,在无法通过沟通说服当事人,且当事人坚持的辩护目标与我们判断不一致的情况下,作为律师,我们只能选择退出委托关系。世间安得双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
这其实是一个选择问题,不关乎道德,如果无法说服我的当事人,那可以拒绝为他辩护,但是一旦接受委托,就应该要尽责尽力的去完成律师辩护工作。
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不同,刑事辩护中,不是得不到最佳可以退而求次的选择备位之诉以争取次优目标的,往往是得不到最好结果,就只能接受最坏结果。辩护方案的选择一定是律师比当事人更为专业和客观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抛开当事人自行作出决定,仍然需要在沟通和说服的基础上转化为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后,律师才可以确定辩护方案。
律师是法律专家,在法律领域内,也许他可以判断究竟哪种方案最有利于被告人,但一旦超出法律领域之外,涉及其他非法律因素的时候,当事人自己才是最好的决策者。
- 3 -如何才能最终实现有效辩护
1. 专业化
对于一个好的刑辩律师来说,专业化是必不可少的技能。只有掌握足够充足的专业化信息,才能出口成章,才会写出深刻的东西,才能思考形成恰当的辩护技巧。办案过程中的纠结、困惑、埋怨大多源于专业不够精深,思考不够深入、材料不够熟悉。
专业化不仅是对刑事专业知识的学习积累,对于刑事辩护专业技能训练、专业队伍建设、专业产品开发也同样重要。只有专业的辩护,才有可能是有效的辩护。
2. 全流程
老百姓总是以为刑事辩护是在法庭上(电视剧真的看多了),但其实刑事辩护贯穿于从侦查、逮捕、起诉、审判整个阶段。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要根据刑事诉讼的特点,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自始至终都应当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到位的有效辩护。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的整个过程当中,工作的每一部分都是在为有效辩护做必要准备工作,都是有效辩护的环节之一。
例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还需要及时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及时的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侦查机关,这对处理案件的最终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3. 与办案机关进行充分沟通
此前有案件当事人找到我们代理二审,经过阅卷、会见后,发现这个案件最大的问题在于一审没有和检察机关做好沟通交流工作,当事人表示,一审律师说检察官和辩护人之间是对立关系,没法进行沟通。但是专业的刑辩律师都知道,这个就属于典型“无效辩护”的说辞了。
以审查起诉阶段为例,律师在调研、阅卷、形成初步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约见检察官,及时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提出有价值的观点和理由是比较容易被检察官所采纳。
4. 情理法
中国人的思维传统,与西方人判断处理矛盾“以法为先”不同,中国人思维定势的顺序是“情、理、法”,凡事先讲情面、再究事理,后论法纪。处人断事追求“合情、合理、合法”的一致性。
刑事辩护也是一样,中国社会几千年来是血缘宗法制的社会,靠人伦道德而非法律来维系,在一个相对稳定和有血缘关系及其他关系为纽带的圈子里,人情关系甚至超越了契约关系。在中国人骨子里,办事首先要有情感,然后是其合理性,最后才是归于是否合法。
任何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都离不开情、理、法的纠结,要解开这种纠结,基于对人权的尊重,使之在刑法面前前获得全面的理解和救济,法律不应该仅仅是冰冷无情的,其本质也是一个法与情完美结合。
法律辩护
结语
律师界一直流传一个笑话,一个律师死了以后,在墓碑上刻了一个墓志铭:“这里躺了一个律师,一个正直的人。”结果,有人经过墓地的时候,和旁边的人议论到,就这么一小块墓地,怎么可能同时躺下两个人呢?这个段子说明,在很多人的心中,律师就不是一个正直的人。
今天,当我们开始反思自己是否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的时候,就已经说明律师群体开始了自我觉醒,相信在未来的某天,我们终将成为一个律师,一个正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