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一些官司他们给自己设置了一些限制,而这些限制恰恰是他们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自己想要的利益的原因。
一、诉讼不是目的
虽说诉讼不是目的,也'...
因为有一些官司他们给自己设置了一些限制,而这些限制恰恰是他们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自己想要的利益的原因。
一、诉讼不是目的
虽说诉讼不是目的,也尽量避免诉讼,但不等于放弃诉讼。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当两者之间的矛盾已经发生,诉讼就是最后手段,作为选项之一摆在那里,而不能自我放弃。
至少最近有两件事情都是当事人一方的底线就是不打官司。两件事情都和劳动关系有关,但是差别在于一个是公司不打官司,一个是员工不打官司。结果都差不多,就是把不打官司作为底线的那一方陷入了被动。只能听任对方开条件,自己则彻底失去了主动权。
就算不想打官司,也要摆出一副不惜一战到底的姿态,这样才能让对方在开价时适可而止,略有收敛。要不然只能陷入被动。
二、不要随意放弃权利
诉讼是法律赋予我们进行法律救济的权利,不要轻易放弃。有些公司对员工做背调,要查一下,这个员工是否与前公司存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从操作性上说,从员工方向去查,困难大些,从企业方向去查,难度小些。但是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个做法的目的都要正当。
我们看到过“劳动碰瓷”的案例,为了谨慎起见,对入职员工做个基本情况的背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仅仅有一个案子就觉得这个员工是一个惹事的人,从而不录用,这就过了。
一些劳动者也是因为有这个顾虑,在离职时尽管受了委屈,也只能忍气吞声,不敢仲裁和诉讼。一般来说,我是鼓励大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即便在我自己公司里,我也欢迎员工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而不是在公司里胡搅蛮缠。
当然,既然愿意选择法律途径,那也要“愿赌服输”。不能输了官司就觉得是法官被对方买通了,是枉法裁判了。然后开始各种恶搞,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而是要从自己这里找原因,看看到底哪里没做好,证据的组织上有什么问题。更不要去威胁对方,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而且这种招数其实也没用,反而徒增双方的矛盾。
法律起诉
三、诉讼作为最后手段
我们前面就说了,能避免诉讼的还是要尽量避免,毕竟诉讼的成本还是很高的。特别是我们绝大多数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一旦诉讼,就需要聘请专业人士来协助。
其实有时候即便聘请了专业人士也作用不大,一方面是自己的证据和诉求之间本身就不匹配,再大的本事也无法争取到自己想要的利益。另外一方面,专业人士同时要接好几个案子,不可能对每个案子都去百分百钻研证据。有些案子太小了,可能就会忽视,这也是很难避免的。
最后一个原因是专业人士自身的专业素养也是有差异的。这一点大家应该都有深切体会的,任何一个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水平总是有高有低,法律专业人士也不例外。再加上专业方向、经验等方面的因素,使得案子的输赢并不是那么容易预测的。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诉讼成本不仅仅是钱的问题,也包括各种不确定因素,还有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能避免的就要尽量避免,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成本。当我们测算了投入产出比后,就能接受一个相对比较公平的协议了。
但是,千万不要把不打官司作为自己的底线,这只是尽量避免的情形,也是作为最后的维权手段而存在的。一定要让对方确信,自己是会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权的。如果对方执意要侵害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被迫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是不可以。而且有时候还会有意外之喜,最终结果甚至超过自己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