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上规定了“公司可以开除泄露或打听个人薪资待遇的员工”等类似条款,一旦劳动者出现类似情形用人单位就开除该员工,且不支付经济补'...
有些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上规定了“公司可以开除泄露或打听个人薪资待遇的员工”等类似条款,一旦劳动者出现类似情形用人单位就开除该员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他们认为,规章制度上已经写明此种情形可以解雇,员工必须遵守,只要违反,可以按规章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能够对员工作出的最严厉的处罚,因此对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义务进行全面、严谨的审查,仅以打听薪资待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被认为达不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因此,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着上述案例所说的用人单位规定的“泄露或打听个人薪资待遇,处罚措施为解聘”,该制度虽然经过合法程序制定,但是如何认定“泄露”或者“打听”不存在明确的标准,评判的标准太过客观,这往往会成为任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工具。公司仅凭听从他人说就认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合法的。
再说到规章制度里面规定“不准泄露或打听个人薪资”这种条款是否能构成有效条款。笔者认为这属于无效条款。该种条款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且讨论薪资乃人之常情,过分的要求不准讨论薪资属于变相限制言论,对于劳动者不公平。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内容的合法合理。
解雇员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