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止一个人和我讨论企业里如何扣钱和发钱的问题。说起来无非就两种原因,一是对政策理解有误,二是企业总希望多扣点少发点。但是这样做的风险还是蛮大'...
最近不止一个人和我讨论企业里如何扣钱和发钱的问题。说起来无非就两种原因,一是对政策理解有误,二是企业总希望多扣点少发点。但是这样做的风险还是蛮大的。
一、再次解释一下21.75天的含义
关于21.75天的含义,我在很早的文章里就专门谈过,而且谈过不止一次。但是太过久远了,不想去翻出来了,还是在这里简略地再说一下吧。
至少在上海这个地方,我看到21.75天这个数字仅限于《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这部规章的级别不高,但是目前上海唯一对企业工资支付做出规定的法律规范。在这部规章里,很明确地说清楚了,21.75天是在计算加班费的日工资时使用的。除此之外,我没有看到还有任何地方规定过可以使用21.75天这个数字的。
也就是说,至少在上海这个地方,21.75天仅限于计算加班费时使用,其他任何场合、任何场景下使用都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是扣钱的话,无论什么原因的扣钱,其日工资的计算标准都不是21.75天。最可笑的是有企业居然把21.75天用作考勤依据。难道每个月最后一天提早2小时下班都不算缺勤了?
那么,扣钱按照什么标准呢?很显然,就是按照当月的实际计薪日。记住,是计薪日,不是出勤日。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国定假日也是计薪日。
这么说很多人又疑惑了,如果按照每个月实际计薪日计算,那么扣钱的时候,不是每个月算出来的日薪都不一样了吗?对,的确如此。每个月发加班费的时候,日薪都一样,但是扣钱的时候,日薪都不一样。因为每个月的实际计薪日会有差异。其实也很好理解,每个月拿的工资一样多的,但是实际为公司工作的时间却并不一样多,所以单位时间的价格也会有差异。
二、加班费的基数到底是什么
扣钱和发钱的基数到底是什么呢?很多公司规定,加班费的基数是员工的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不包括各种补贴、津贴,也不包括级别工资、职务工资这类工资。很多企业甚至把基本工资就设定为当地的最低工资。那么加班费的基数也就变成了最低工资。但是在扣钱的时候,这些企业又是按照全额工资计算的。
甚至有某个工厂对工人的加班费也是这么计算,我就感觉很好奇了。工人为什么不实行计件工资制?为什么也要计时呢?是HR自己的业务能力有欠缺吗?这在设计薪酬体系时,明显能感觉到不合理啊。计件工资可以很好地解决工人的加班费基数问题。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办公室员工才需要采用计时工资制,来计算加班费。但是,这个也不是公司可以随意规定的。加班费的基数标准是有规定的。对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没有约定的按照全额工资的70%其实大家还有点误解。
这里说的约定其实是对工资的约定。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逃避社保和加班费,往往把合同工资做低。他们忽略了一点,对工资金额的认定是以实际支付为准,而不是合同约定为准的。因此,当工资发放后的金额高于合同金额时,合同金额就失效了。
但是,企业也可以说,实际发放的当中包括了加班费,这个时候其实是需要说明加班费在其中的比例的。如果企业不能说清楚加班费的具体比例的,那么那个70%就有用了。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加班了,企业又无法说明实际支付的加班费的,那么就可以按照这个工资总额的70%来计算了。
劳动法
三、企业要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发钱和扣钱
说了半天其实就是要让企业意识到,无论是扣钱还是发钱,虽然在天数的规定上有差异,但是金额标准应当保持一致。扣钱是按照全额工资来算的,那么加班费也要按照全额工资来算。
至于员工由于没有出勤,在绩效和提成上有损失,这个是在基本逻辑之内的事情。因此,企业把自己计算薪酬的基本逻辑理顺了,很多矛盾也就没了。
薪酬方面如果引起劳资纠纷,企业要想赢就必须能自证清白。但是在很多时候,企业自己工作上的疏忽大意,很难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而且薪酬是一件很敏感的事情,也是劳资利益纠纷集中爆发的地方,企业在做制度设计时一定要周全。
管理的逻辑要保持一致,这样员工才会感觉被公平对待。如果扣多发少,员工明显感觉不公平了,那么就会出很多幺蛾子。最近群里又多了很多人讨论关于泡病假的问题,我总感觉是企业在管理上漏洞太多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