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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行联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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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修改后重新颁布,其中在第三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条文不长,但是其中的内'...

国务院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修改后重新颁布,其中在第三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条文不长,但是其中的内容可以研究一下。

一、条文内容

该规定的第三条一共两款,内容如下: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一款说明了哪些需要移送,可以对照刑法的相关章节去看。这里就不多介绍了。应该说在这两个罪名下,能移送的案件还是很多的。而且大家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移送时,不必对主观方面进行调查,只要在客观方面有相应的证据就可以移送。至于是否有主观故意,由公安机关去侦查了。

第二款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我们下面仔细讨论一下。

二、知识产权的标准更宽松

我们从第二款中可以看到和第一款的差异。第一款是在客观方面达到了刑事侦查的标准后,行政机关必须移送。那么换句话说,如果在客观方面没有达到标准,是不需要移送的。

但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则是只要有合理怀疑就要移送。我们都知道,在立法技术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所以,有了合理怀疑就必须移送。这个规定比第一款的标准要松得多。那么合理怀疑是怎么做出的呢?这个条文只写了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

问题是行政执法对案件证据的认定与刑事侦查对案件证据认定的标准不完全一致。刑事侦查的证据要求更高,标准更严。因此,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到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未必都会认为是犯罪。甚至有公安机关认为够得上刑事追诉标准了,到了检察院和法院被认为不构成犯罪的。

因此我们会发现一个很奇特的现象,某个案子从行政机关到公安机关,甚至都到了检察机关了,最后又回到了行政机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为什么会出现这类情况呢?这是一个比较有趣的话题。我们可以稍微分析一下。
产权

三、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

根据国务院执法权相对集中的规定,目前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查处职权主要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又以商标侵权案件为主。未来专利侵权案件也会随着我国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而增加。目前我们还是以商标案件为主来讨论这个问题。

公安局对于刑事案件把握的标准,是需要抓到实际的赃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人赃并获”。那么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就不仅仅要把人抓住,还要把货扣住,否则就没证据了。

我们通常所说的假冒伪劣,其实主要包括了两种行为,一种是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包装装潢的行为,一种是假商品和劣质商品。前一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一种基本上归《产品质量法》或者类似法律法规管辖。

在纯粹的假冒案件中,一般不涉及产品质量,这个时候仅凭当事人的供述是无法定罪的。即便在现场查获了尚未使用的商标标识,也不一定能够定罪。只有已经制成成品了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那些已经销售的,就要看能追回多少了。如果无法追回的,即便有供述,也无法定罪。这就是打假案件的难点。

为什么即便当事人,或者称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自认了也不能定罪呢?那是因为记忆可能有误,证据还需要相互印证。仅仅是自认,还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因此,仅凭合理怀疑虽然可以移送案件,但是最终能否定罪还需要看侦查的结果。实际上相当部分移送到公安机关的案件,最终还是送回行政机关做行政处罚。就因为大家在证据认定标准上的差异。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行政机关还是认为违法了,还是需要做出行政处罚。

不过,不管怎么说,因为这种事情被抓进去关上个把月总是不值得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是需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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