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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来解读抵押物转让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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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沿革 (一)《民法通则意见》“严格限制'...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沿革
(一)《民法通则意见》“严格限制”抵押物转让规则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二)《担保法》“相对限制”抵押物转让规则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担保法解释》“相对宽容”抵押物转让规则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权法》“严格限制”抵押物转让规则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
(五)《民法典》“完全宽容”抵押物转让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解读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例如,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尽管与法律规定不同,但是,当事人约定优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这一点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民商事领域意思表示自由的特点。
(二)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作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即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抵押权仍存在于该财产之上,取得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也成为抵押人,负有抵押人所负担的义务,受到抵押权的约束。这里的转让应不限于买卖,也应包括互易、赠与、投资入股。
(三)对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并不加以严格限制,而是允许其转让行为,只是在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然而不足之处在于,抵押人在转让抵押财产时若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应当承担何种后果,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
(四)在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况下,虽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但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若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所得的价款在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抵押财产的代位物。抵押权人以此代位物实现抵押权后,转让的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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