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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法定利息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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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远超法定利息的“高利贷”并非罕见现象。那么,对于借款人来说,能否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法定利息的部分利息呢? 一、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5年9月1'...

众所周知,远超法定利息的“高利贷”并非罕见现象。那么,对于借款人来说,能否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法定利息的部分利息呢?

一、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5年9月1日之前的,借款人主张返还超出法定上限利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支持返还超出法定上限利息的法条依据主要是2015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对借款人自愿偿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且该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未对其适用时间效力作明确规定,该规定并无溯及力。因此,发生在2015年9月1日之前的民间借贷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并非是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应是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解释没有明确“超出不予保护”含义。但最高法院在此后的(2016)最高法民终337号判决中认为:“此处不予保护的具体含义为,超出部分的利息为自然债务,超出部分的约定不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拘束力和强制力,即债权人如请求债务人就超出部分利息进行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不得执行。但债务人如自愿给付且该给付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则不可请求返还或折抵。”在(2017)赣11民初139号、(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71号等案中,江西、河南等地的地方法院对于此类案例都是按照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37号的意见来认定“超出不予保护”的含义,进而驳回。

也有观点认为,《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因此,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约定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理论,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超出法定上限利息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但是《合同法解释(二)》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合同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无效,《意见》第六条只是规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未明确指出合同无效,该规定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关于借款利息约定部分并非无效,对该部分利息仍然享有实体上的债权,只是该权利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来阻止债权人实现债权。

二、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5年9月1日之后,借款人主张返还超出法定上限利息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前文已述,2015年9月1日之后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所适用法律依据是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该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应予以返还,但是超过年化利率24%未超过36%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依据该规定类似支持返还超出法定上限利息案例非常之多,无需赘述。

但是如果借款人主张返还超出法定上限利息的时间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借款人请求。
利息
三、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之后的,超出法定上限利息不应予以返还。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并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该决定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由“年化24%利率”和“年化36%利率”统一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并删除了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并且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未有原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删除了一条规定意味着法律不支持这种做法。对于自然人自愿支付的超过最高保护上限的利息,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法院不再予以干涉。”
在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前,我国有过相关规定明确超出法定利息不予返还,例如:
1.最高法院1952年11月27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认为:“……关于城市借贷利息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问题,经函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兹据复称:‘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但降低利率目前主要应该依靠国家银行广泛开展信贷业务,在群众中大力组织与开展信用合作业务,非法令规定所能解决问题。为此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我们认为,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是正确的。你区吉林、辽东等省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目前具体情况,参照办理。”
2.浙江高院在2009年曾颁布过《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也规定:“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3.台湾地区“司法院”第2826号解释就规定:“……惟借用人就超过部分之利息任意给付,经贷与人受领后,不得谓系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但是,《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放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此,支持返还超出法定上限利息的观点会认为《民法典》第680条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强制性规定,超出法定上限利息的约定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理论,超出法定上限利息应予返还。将《民法典》第680条视为民间借贷利率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意见持有不同意见。
《民法典》是在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颁布,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在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改并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如最高院认定超出法定上限利息应予以返还,为何不在《民法典》第680条基础上明确呢?因此,直接将《民法典》第680条视为民间借贷利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观点。
 所以,民间借贷发生在2015年9月1日之前的,诉求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返还超出法定上限利息。在2015年9月1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法院一般依据该解释支持返还超出年利率36%利息部分。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准确说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后的民间借贷,认为意见多为支持返还超出法定上限利息,但是也不排除有法院支持而不予支持返还超出法定利息上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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