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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无证销售烟草遭处罚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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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加油站为某社会个体户的新建站,该加油站老板王某在A加油站投营以来,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从其他渠道获取烟草后,多次向客户销售中华牌、芙蓉'...

A加油站为某社会个体户的新建站,该加油站老板王某在A加油站投营以来,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从其他渠道获取烟草后,多次向客户销售中华牌、芙蓉王牌香烟共计55条,价值一万三千余元。

烟草局在对该加油站的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报案,公安立案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院起诉,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后工商部门对A加油站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处罚金5000元。

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A加油站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量刑的重要依据。对此,《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王某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不予起诉,由工商部门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无证营业
风险防控
(一)在加油站便利店内销售卷烟,属于烟草零售业务,应当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应注意及时更换。
(三)申领的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草批发业务,因此一次销售卷烟不得超过50条。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四)加油站便利店销售卷烟时,不向未成年人售烟,并在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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