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1年即将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实施三十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随着2021年即将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实施三十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当日正式废止。与遗嘱有关的法条也将发生巨大的变化。
变化一:
遗嘱继承中继承人范围有所扩大,“组织”也能成为继承人。
回顾《继承法》“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民法典》将该条款修改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组织”。这将更有利于被继承人自由形式对遗产的处分权,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置意愿。
变化二:
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变化三:
新增了“打印遗嘱”遗嘱形式。随着时代的进步,通过录音的方式记录遗嘱的“录音遗嘱”也增加了以录像方式记录遗嘱的方式,形成了新的“录音录像遗嘱”遗嘱形式。
遗嘱形式由原有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演化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打印遗嘱”属于新型遗嘱形式,需重点关注打印遗嘱具体形式要求。虽然形式上属于新型遗嘱,但与“代书遗嘱”存在相同之处。对于“打印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仅要对遗嘱人的遗嘱内容进行见证,对遗嘱人的签名过程也需进行见证。为确保打印遗嘱内容无瑕疵,法律条文也明确规定见证人以及遗嘱人对每一页都需签名,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
遗嘱寄托变化四:
颠覆性规定,取消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层级效力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特殊。
回顾《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条是对“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公证遗嘱是不得通过其他遗嘱方式进行撤销、变更的。对于存在公证遗嘱且需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内容的,只能再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对其之前所作出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变更。而《民法典》没有保留该特别条款。“公证遗嘱”的效力与“自书遗嘱”“带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的效力无区别。
变化五:
《民法典》新增遗嘱人可以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根据《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