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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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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于2015年8月进入XX石油分公司XX加油站工作,因个人原因想寻找其他工作机会,2019年4月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 基本案情 得到公司批准后,公司依据'...

小王于2015年8月进入XX石油分公司XX加油站工作,因个人原因想寻找其他工作机会,2019年4月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

基本案情
得到公司批准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同时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经人提醒说辞职后可以到就业中心领取失业救济金,小王按要求提交材料后,就业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小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解除依据要填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方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小王找到公司要求修改解除合同证明书的解除依据,但遭到了拒绝。公司认为其行为是自愿辞职,属于小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案例简评
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也就是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决定因素,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才有机会领取失业救济金。案例中小王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在体谅小王的难处后,好心帮助小王争取利益,修改了劳动合同解除依据,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小王能顺利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就会给公司带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1.员工自愿提出辞职申请,要注意留存书面文件。一份书面辞职文件,可以将员工主动辞职的意思表示、辞职原因、辞职时间等要素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发生争议时,书面证据一般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2.收到员工提交的辞职文书,要注意审核辞职申请书中的辞职理由。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相对于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风险会小很多。离职事由,要写明白、理清楚。
3.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规避解除劳动合同风险。员工辞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要加强沟通,确保离职流程符合企业要求,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导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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