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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部分问题的问答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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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限制。法律法规对发包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程序有规定,但并未特别要求承包方流转需履行特别程序,以村民个人为出租方、村外人为承'...

并无限制。法律法规对发包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程序有规定,但并未特别要求承包方流转需履行特别程序,以村民个人为出租方、村外人为承租方的经营权出租合同原则上有效。

1.村民个人是否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
答: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2.能不能将耕地改变用途
答:不能。经营权流转的,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村民个人仍作为土地承包方,仍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流转合同期限问题
答: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人取得经营权后能否再向他人转包
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5.合同解除问题
答:受让人存在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或者弃耕连续两年以上等情形,承包方可解除合同。
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6.承包期内流转的土地遭遇行政征收相关后果?
答:政府征收土地,需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外,还需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也就是说:将承包地转租给他人后,土地承包权没有发生转移。原承包人依然是该承包土地的承包人。那么,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土地被征收后,村民(承包方)与自然人间签订的经营权流转合同就失去了存在基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由此,可基于“不可抗力”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
相关法律规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 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 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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