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 月20日,B公司按照A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应答文件,接受了招标文件邀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鉴于B公司提交的应答文件完全响应了A公司的招'...
2020年3 月20日,B公司按照A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应答文件,接受了招标文件邀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鉴于B公司提交的应答文件完全响应了A公司的招标文件,代理机构于2020年3月25日向B公司发送《成交通知书》,但B公司一直到2020年4月25拒不与A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B公司按照A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应答文件,接受了招标文件邀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视为对招标文件正式书面的承诺。该《成交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人应答文件的认可,对A公司和B公司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B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明确且不得进行变更,因此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
如果B公司不按照约定与A公司签订合同,B公司就属于违约了。除应当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未按照已成立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0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和《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如果B公司不同意补签合同,A公司有权不退还B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要求B公司支付相应的处罚款并赔偿由此给A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评标费用、工期延误费用、该项目成本增加的费用、两次中标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委托人因组织招标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