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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事法律职业最初,曾经做过法律基本功,法律检索,如今疲乏且累,不愿总动脑更新文章,遂拿出来献丑了,一篇还算可以的法律检索应当是以excel展现,包含胜诉败诉以及判决理由,一目了然,当然这不是人能做到的,这是一些花钱的法律软件做到的,由于该软件未缴纳广告费,因此笔者不在此宣传。
1. 检索目的:
1.1 电子商务平台是否要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1.2 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
2.检索工具:无讼网 法律之星 中国裁判文书网
3.检索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 网络服务 注意义务
4.检索法规及其他文件
4.1 无效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
4.2 有效检索
4.2.1 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2.2行政法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4.2.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电商法
5. 检索案例
5.1 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
【案例.苹果公司(APPLE INC.)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353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一审被告)上诉人认为网络用户与与涉案应用程序商店之间的合同主体是艾通思公司,开发人与涉案应用程序商店之间的合同主体也是艾思通公司,网络用户购买应用程序支付的费用的收款人是艾通思公司,所以涉案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是艾通思公司,不是苹果公司,苹果公司不应对涉案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苹果公司为ITUNES 程序的开发者并提供该程序的免费下载;网络用户在涉案应用程序商店中购买应用程序后,电子收据上的落款是苹果公司。表明苹果公司是涉案应用程序商店经营者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涉案应用程序商店经营者应当承担较高注意义务,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应当知道涉案应 用程序的公开传播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制止涉案应用程序在其商店上公开传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与涉案开发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2 山东全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蜗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潍坊全影商务信息咨询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 02 民终 5492 号,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上诉人山东全影网络公司因已提供实际侵权人信息、未改变涉案作品、不构成明知或应知、未直接从涉案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涉案链接活动已结束,故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应适用“避风港”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山东全影网络公司对进入平台的付费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从涉案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山东全影网络公司与“爱baby亲子摄影”注册用户签订软件服务协议,为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其发布团购信息并生成相应链接,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布团购链接,消费者可在团购链接中付款至山东全影网络公司以完成交易。山东全影网络公司对付费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不仅未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甚至不审查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预防侵权未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山东全影网络公司依据与“爱baby亲子摄影”签订的软件服务协议收取1800元/年的软件使用费,该笔费用名为软件使用费,实为网络空间使用费、管理费。在此基础上,山东全影网络公司还从“爱baby亲子摄影”在“万人团”软件的营收中收取3.6%的提现手续费,与团购收益直接挂钩,系与涉案作品有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
5.2不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
【案例 1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圣坤电子产品经营部、陆建 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 0115 民初 4465 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原告诉称陆建龙未经创维公司许可,擅自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为“龙龙拼出一片天”,圣坤经营部为开具产品发票的经营主体,寻梦公司明知创维公司商标知名度,依然在平台为侵权者提供销售服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认为:寻梦公司通过对陆建龙的资质审查,并与陆建龙签订《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寻梦公司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并在拼多多网站首页设置维权投诉指引;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寻梦公司对拼多多平台上大量的商品信息和交易情况,已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创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寻梦公司知道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寻梦公司亦删除了拼多多平台上的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因此,对创维公司指控寻梦公司未尽到注意审查义务,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2.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告诉称胡庆余堂公司发现郭建新通过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APP上开设的名为“感谢光临养生小店”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使用了与涉案三个商标近似标志的红玉玫白膏,寻梦公司未事先审查允许郭建新在其平台上销售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事后也未及时禁止郭建新的销售行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本院认为:寻梦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面对海量商户和商品,并不因其对商户、商品未进行事先审查而具有主观过错。寻梦公司未在其开设店铺时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系郭建新其自行选择的商户类目为家居生活所致,寻梦公司在平台巡检时发现商品与所选类目不一致时便对商品进行了下架、禁售处理。即便如胡庆余堂公司所称寻梦公司是在受到律师函后才对侵权商品进行下架措施,寻梦公司也是在胡庆余堂公司寄出律师函的第二天便对侵权商品采取下架、禁售措施。可见寻梦公司即便不是自行发现违规商品后主动采取措施,也是在知悉被控侵权红玉玫白膏涉嫌侵权后已及时采取了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义务。因此,针对寻梦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6. 检索案例分析与结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在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未采取删除、断开链接、下架等必要措施,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接到侵权通知,在其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知道应当包括明知和应知两个方面。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结果的不同主要是基于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观过错。对于受到侵权通知后其主观状态视为知晓并无争议,而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收到侵权行为通知,是否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需要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和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认定,也导致同样的案件判决结果可能出现不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未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对其间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立法者考虑到权利人权利收到侵害之时,直接侵权行为人较难寻找,且赔偿能力有限,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属于企业,应当承担一般性的经营义务,在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之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