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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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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20年7月5日发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条例》”)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对'...

国务院2020年7月5日发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条例》”)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对疫情期间的中小企业而言更是意义重大。

本文结合《条例》,为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在订立合同、设置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主体在合同谈判中提供些许指引。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

《条例》系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制定。适用范围为采购货物货款、工程款、服务费等应支付给中小企业的款项,保障对象为中小企业。根据《条例》第三条,其所保障的中小企业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与上述三大主体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自身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认定有争议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二、付款期限的限制

《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此外,针对实践中延迟付款的情形,《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十三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三、付款方式的限制

为缓解中小企业使用承兑汇票贴现成本高、流通难、兑付难等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除此之外,《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条例

四、逾期付款的限制

针对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与此同时,《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九条及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逾期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行政处罚措施,即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或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五、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为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除此之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让社会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进行监督。

六、小结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条例》虽然以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宗旨,但交易各方主体如何在实践中切实依法合规保护自身利益,掌握谈判主动权,律师的及时介入或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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