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两种法律关系,既有相似性又有区别,但是在法律实务中经常带有争议,极易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后果和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承揽关系是指 '...
该两种法律关系,既有相似性又有区别,但是在法律实务中经常带有争议,极易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后果和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承揽关系是指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合同关系具有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等特性。承揽关系适用的法律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认为,如果存在如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一是 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二是提供劳务一方未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三是提供劳务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
二、雇佣关系是指 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雇佣关系适用法律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双方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二是 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三、不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如果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雇员发生意外伤害,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过错程度雇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双方系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
四、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