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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高利放贷,法律打出组合拳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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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高利放贷,法律打出组合拳 01本息保护趋于严格 随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调整降低为4倍的LPR,对借款本息的保护也相应地趋于严格。'...

对付高利放贷,法律打出组合拳

01本息保护趋于严格

随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调整降低为4倍的LPR,对借款本息的保护也相应地趋于严格。借贷双方对前期的借款本息结算,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的LPR,那么这部分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不仅如此,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也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按照合同成立时4倍LPR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举个例子,2020年7月,A公司向B公司借款1万元,三年后还本付息,按复利方式计息。假设第一年利息为1600元,年利率为16%,超过了合同订立时四倍LPR(即15.4%),那么超出的60元利息就不能认定为下一年借款本金。而且,三年期满之后,A公司向B公司连本带息总共支付的金额也不能超过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本息之和14620元,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相比于此前的规定,新司法解释从本息总和的角度加强了对借款人的保护,对高利贷的打击更加严格。

02逾期利率上限调整

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遥相呼应,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法院可以区分两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形,甲和乙既没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约定逾期利率,如果出借人甲要求借款人乙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法院应当支持甲的主张。第二种情形,甲乙之间只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没约定逾期利率,如果甲要求乙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法院也应当支持。可见,新司法解释进一步保护借款人,即便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出借人也不能趁机索要高额逾期利息,从而实现借贷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防范高利贷风险。
民间借贷

03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限制

新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充分选择权,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如果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从中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在实践中,很多出借人收取过高的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例如管理费、服务费等,变相进行高利放贷。因此,司法解释也做出相应限制,出借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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