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是男女朋友,双方于2016年2月在新郑市购买房屋一套。男方作为买受人、女方作为共有人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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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是男女朋友,双方于2016年2月在新郑市购买房屋一套。男方作为买受人、女方作为共有人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又无力承担涉案房屋首付款,双方于2016年9月签订《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协议约定:1、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男方,女方自愿解除按份共有,并配合男方办理房屋的过户等手续;2、男方应分期偿付由女方已支付的房屋定金和额外补偿金合计7万元,女方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任何费用。3、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房屋交付后,男方已向女方支付4万元,男方多次要求女方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被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商品房交易女方、男方双方达成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的效力针对的是物权的变动,而并非合同本身。合同的效力由合同内容决定,当事人之间就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达成合意,只要符合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就发生效力。如果一方依据合同应负有办理登记的义务而未办理登记的构成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请求继续履行,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女方、男方就房屋归属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这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1、按照双方《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女方实质上是将其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转让给了男方,该转让协议有效。2、女方作为共有权人,负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男方可以依据双方协议要求女方协助办理登记义务。3、男方亦应按照协议支付女方剩余的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