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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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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合同法认为,合同严守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的一项违约救济权利,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所以在《民法典》颁布之'...

传统合同法认为,合同严守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的一项违约救济权利,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所以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未对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做出明确规定。2006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的案例“新宇公司诉冯某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是法院首次判决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经典案例。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也作出成文规定。此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为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完善合同违约责任制度,回应社会现实需要的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01《九民纪要》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

《九民纪要》第48条 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二)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三)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事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防止违约方在履行困难或者履行对其经济上不合理时就选择故意违约,从而侵害守约方的利益。

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应当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明显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显失公平。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以给守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此种利益与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相比,明显不对等,尤其是在违约方能够赔偿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更加明显。

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常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如果违约方能够找到替代的履行方式,能够保障守约方履行利益的实现,而且对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则能够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但在此情形下,守约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认定守约方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解除合同

02《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的债务人一定情形及条件下,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1.申请解除合同的主体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可以申请解除合同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不只是相对人或另一方。也就是说,不仅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违约方也有权。

2.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方式

   对于违约方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必须是司法解除,而不是当事人的通知解除。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一般形成权,而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司法解除的形成诉权。

3.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承担的违约责任,对守约方的损失应予赔偿。实务中,违约方通过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当进行释明,告知守约方可以直接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但是,该条并没有直接像《九民纪要》那样表述为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是合同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权利义务,这里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可与“解除合同”可以发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另外,《民法典》下的违约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的约束条件要远远弱于《九民纪要》所规定的条件,使违约方有更多的在合同僵局下解除合同机会。

《民法典》未改变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对违约行为仍持否定的评价态度,合同履行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仅系合同僵局情形下实际履行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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