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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企业向员工追偿损失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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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白师傅是某商贸公司的公车司机,有一日开公车外出'...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白师傅是某商贸公司的公车司机,有一日开公车外出办事,因不熟悉新通车路段的路况而占错道,如果他继续直行,就会跑很远的路才能调头,这时,他看到该路口还未安装监控,就心存侥幸,以为实线内变道监控拍不到,为了少跑一段路,他未观察路况就突然变道,与左侧车道另外一辆正常行驶的豪华跑车相撞,造成该跑车右侧车灯破裂,右侧车身刮擦严重,对方当即下车拍照报警,经交警认定白师傅驾驶的公车负全部责任。
被撞车主起诉了白师傅所在的商贸公司,后经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赔偿该车主损失,白师傅觉得这是公司的车,而且是为公司办事,所以赔偿损失跟自己没关系。但紧随而来的便是公司对他的追偿。白师傅疑惑不解——自己是为公司办事而出的交通事故,凭什么由他个人来承担责任呢?
其实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就有相关的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的前提之一必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本条中的“用人单位”泛指一切使用他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例如公司、机关、合伙企业、基金会甚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只要聘用他人作为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属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之二是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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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与被派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使用和具体的管理。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所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作出如此规定之目的一方面在于加强对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使被侵权人能及时、足额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替代责任人(用人单位)责任的加重,促使其加强对被替代人(工作人员)的监督,避免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改变、工作人员经济能力的提高以及法学理论的发展,法律也考虑到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已降到最低限,用工形式的多样性也导致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逐渐缩减,用人单位在侵权过程中也是无辜的等等因素,就有限制地赋予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样也是为了敦促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能够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肆意妄为,善意地完成工作任务,实现用人单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目的。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切不可随意而为,没有其他人为你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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