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邢某向李某借款7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今借到李某人民币70000(大写柒万元整),邢某”。
案情简介:
同日,李某向邢某履行了出借借款'...
2017年6月,邢某向李某借款7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 “今借到李某人民币70000(大写柒万元整),邢某”。
案情简介:
同日,李某向邢某履行了出借借款70000元人民币的义务。其后,邢某在2018年1月因病去世。因邢某在去世前尚未向李某归还借款,且邢某的父母、妻子及儿子在邢某去世后继承了登记在邢某名下的房屋一套。李某知道后,多次要求继承邢某遗产的继承人,即邢某的父母、妻子及儿子偿还借款,但他们均不予理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遂将邢某的父母、妻子及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分析:
邢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优先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本案中,邢某的父母、妻子及儿子并没有放弃对邢某遗产的继承,而是继承了邢某名下的房屋一套,该房屋是被继承人邢某死亡前就已存在的,且该房屋的价值明显又不少于邢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故邢某的继承人,即其父母、妻子及儿子应在继承邢某的遗产范围内对李某承担清偿责任。
借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