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起人之间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按照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处理,未订立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的,按照公'...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起人之间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按照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处理,未订立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的,按照公司章程处理。
01法规速递
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被确认无效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但发起人之间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02效力认定
1.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都对某一事项作出约定,而两者的约定不一致。
2.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在股东协议中作出了约定。
3.股东协议只对在协议上签字的股东产生法律效力。
股东协议03应对策略
1.股东协议中约定了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内容,这种情况可以看成股东协议中的该条款是对公司章程的一种补充性约定,因此,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事项,都应该是有效的。在目前公司章程普遍使用范本的情况下,公司不同股东之间也有各自的约定,因此,股东之间经常签订相关的股东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2.未备案的公司章程仅为股东协议的性质,如果条款与已备案的公司章程存在内容上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倾向认定已备案的公司章程条款有效,除非股东可以证明未备案的公司章程条款有效的除外。所以股东可以通过内部协议明确送工商登记部门的公司章程仅为备案之用,若条款存在冲突的,以某年某月签订的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内容为准。但需要注意的是,内部未经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不能约束签名股东之外的第三方。
3.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签订的协议是股东协议,协议仅对在上面签字的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如有新股东的加入,则需要对一些章程中没有明确的问题作出约定的,应该重新签订股东协议作出约定。
4.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也不能约定法律禁止性的事项,否则股东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
5.与公司进行公司治理管理方面的交易合作(如注资入股、购买股权)的第三方当事人,应该在与公司交易之前认真了解公司股东之间对于该特定的事项是否作出了特别的约定,必要时应到工商局查询公司内档查看公司章程。在进行交易合作时,签订协议应该尽量征得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并签字,这样可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