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

你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生活

法律生活

企业广告宣传法律风险提示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20
阅览量

近年来,随着非油品销售力度的不断加大,各企业在推介非油重点商品、实现“油非互促”的过程中,开展了形式多样、奖品丰富的营销活动,同时伴随着各种类别的宣'...

近年来,随着非油品销售力度的不断加大,各企业在推介非油重点商品、实现“油非互促”的过程中,开展了形式多样、奖品丰富的营销活动,同时伴随着各种类别的宣传,有效促进了非油品业务的发展。

但广告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民事、行政及刑事纠纷。为有效应对企业宣传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对企业宣传法律知识的宣贯,开展依法合规经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1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相关案例】
某市分公司在举办加油站新开卡送礼活动中,因宣传海报上标注有“中国石化山西石油分公司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内容,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内容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利”为由罚款1万元,并作为2018年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被通报。
【法律风险】
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做法不仅为许多商家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这些内容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均属无效。
【防控建议】
企业可以对于自己的产品或业务规则有解释的权利,但这些应该都体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真正能够达到“最终解释”目的,只能是享有法定权利的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因此建议各市分公司在宣传促销广告中删除该内容,避免出现“最终解释权”的字眼。

02广告用语不合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相关案例】
某企业在网购平台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时,因广告词中使用了“质量第一、顶级音响”等绝对化用语,工商局遂对其立案查处,以违反了新《广告法》第九条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为由,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20万元,对负有责任的某广告经营者给予没收广告费用的行政处罚。
【法律风险】
根据新《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企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绝对化用语等用语以及含有欺诈性、诱导性的词语,如:“国家级”、“第一品牌”以及品牌赞助企业在宣传中使用的“指定”、“唯一”等用语。同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不得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防控措施】
企业须对广告用语予以慎重选择,在进行各种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前应将宣传方案、促销方案等文本、样本等材料交由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避免因广告用语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负面舆情的出现。
03买赠等广告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相关案例】
不少商家在促销活动中,经常打出广告:“购满5000元,抽汽车”,却未明确是汽车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即日起,微波炉买一赠一”,到手后发现赠送的是电热水壶;“瓷砖购百平,送十平,限时钜惠”,却未明确截止日期,付款后却被告知活动已经结束……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广告法》的规定,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法律风险】
面对形形色色的买赠广告,不少消费者要在付款后才能掀起赠品的“盖头”,却往往发现不忍直视。针对商家在广告宣传中宣传的赠品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为防止商家通过空口许诺来吸引消费者,新《广告法》在第八条中专门作出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防控措施】
企业在日常广告宣传中,对买赠类广告表述应清楚明了,对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有效期限、提供方式、单方允诺等方面的表述,务必准确、清楚、全面。

04虚假宣传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相关案例】
某加油站举办的促销活动中,因宣传卡片上印有 “惊天优惠,加多少送多少,加油100元送100元,加油1000元送1000元”的内容,但实际加油卡上的钱并不能一次性抵加油款,工商局以该加油站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为由,依法责令该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风险】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将受到行政机关的严厉查处。
【防控措施】
企业便利店经营商品繁多,尤其是一些毛利额比较高的商品,例如:燃油宝。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对性能、功能做夸大宣传,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影响企业商业信誉。因此,不论是便利店面的宣传词还是企业交易平台的宣传语都要应反复斟酌,严格审核,确保依法合规,避免被认为是虚假宣传行为,以免因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被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05肖像权侵权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相关案例】
某石油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文内使用了未经某知名明星授权的肖像图片,文章首部附有该公司的品牌LOGO,并附有宣传性的文字表述,意在对该公司石油化工产品及公司品牌进行推广宣传。不久后该公司即收到了该明星委托律师寄送的《律师函》,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该公司还可能面临诉讼的风险。
【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广告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将他人肖像用于带有广告性质的宣传等商业用途时,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防控措施】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对产品或服务的推荐能够大幅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及市场认知度,进而吸引更多的潜在用户。企业未经授权将其肖像用于商业推广,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代言秩序,同时也造成了明星肖像利益的损失,构成侵权。企业在社交媒体发布宣传报道时,应核实相应的文章、图片、音乐等作品是否有权利人,不使用不明来源的图片、字体、视听资料等。

06字体侵权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相关案例】
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已于2015年完成了字库软件开发工作并获得作品著作权,且已向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某石油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一篇文章中使用其计算机字库字体,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某石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后双方达成和解,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某石油公司使用其字库字体,并支付许可使用费2万元。
【法律风险】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计算机字库字体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网络上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范畴。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防控措施】
企业在社交平台上不可避免的会通过转载、转发等方式达到分享宣传的目的,但转载不同于转发,转载涉及对原作品内容的重新编辑,可能对原作者的相关权益产生影响。企业在信息网络上未经权利人许可转载其文章内容,即便标明作者姓名及出处,仍然可能侵犯文章中涉及的字库字体、图片等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企业转载、转发时要对稿件来源进行严格审查,避免通过网上搜索内容、直接复制粘贴等方式转发来源不明或未获得授权的内容。

07法律链接

1.《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新《广告法》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广告法
5.《商标法》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系作者结合当前政策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整合,仅供学习参考交流。
如若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邮箱:3123658318@qq.com我们核实后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