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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正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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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精神的深入,人们选择诉讼解决问题越来越成为常态,打官司不再是负面评价。 在你拿到民事判决书时,是否注意到判决书末尾位置都打印着这样一段话“'...

随着法治精神的深入,人们选择诉讼解决问题越来越成为常态,打官司不再是负面评价。

在你拿到民事判决书时,是否注意到判决书末尾位置都打印着这样一段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你知道理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什么意思?又是如何正确计算?

笔者作为律师,对此常听见有人说:这句话是是约定利息的两倍或者法院判决利息的两倍或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其实这样的理解是不准确或者说是错误的,在此有必要作个普法宣传。
“加倍利息”四个字,如果仔细分析起来也挺复杂的,从专业角度这里包括了可能出现的几个方面的问题:1、何为加倍利息;2、加倍部分利息的起算时间;3、加倍部分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及中止计算的期间;4、债务的清偿顺序。

第一个问题:加倍利息的法定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据此,“加倍利息”是在法院判决确定的利息之外再加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利息。这里,法院判决的利息是被称为一般债务利息,如果法院没有判决支付利息,则一般利息为零;加倍部分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利息,计算加倍利息的本金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需要注意的是:(1)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债务。已经清偿的债务不会再产生利息,更不会再产生加倍部分的利息。(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争议的债务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能不一致,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时生效法律文书,所以在计算加倍部分的利息的时候只能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依据。(3)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债务。之所以不能把一般债务利息作为计算加倍利息的本金,是为了防止利滚利这种侵害债务人权利的情况出现。

第二个问题,关于加倍部分利息的起算时间。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个问题, 关于加倍部分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及中止计算的期间。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个问题,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原则上先清偿冲抵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冲抵加倍部分的利息,这与一般关于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不一致,但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该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约定大于法定,未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规定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
由此可见,仅仅“加倍利息”四个字就引来如此复杂的问题,看来越来越丰富完善法律还真非普通人能胜任;即使是司法专业人士,不注意不研究也可能会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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