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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误解”的法律救济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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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是合同可被撤销的法定事由。《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均规定了对于出现“重大误解”时行为人享有法定救济的权利。 本文将对合同中存在的“'...

重大误解”是合同可被撤销的法定事由。《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均规定了对于出现“重大误解”时行为人享有法定救济的权利。

本文将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误解”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关法律风险风范措施。
“重大误解”定义

根据《合同法》,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由上述定义可分析出,认定“重大误解”需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对合同内容具有实质性的重大误解,而该种错误是由行为人本身非故意不尽审慎义务导致的;
(2)行为的结果与行为人的意思相悖;
(3)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与行为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在客观上遭受较大损失。
法律救济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上述规定可知,《民法总则》删除了《合同法》中有关“重大误解”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权利,因此当合同出现“重大误解”情形时,“撤销权”成为了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
(一)合同撤销的途径
当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方出现“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向仲裁机构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1.当事人有书面约定的,当事人所约定的人民法院;2.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二)合同撤销的期限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这一权利,否则撤销权消灭。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在撤销“重大误解”合同时,应注意期限的限制。
(三)合同撤销后的法律效果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后,该撤销行为发生溯及力,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自始无效,可能会出现三种后果:
一是返还财产。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当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此,当事人之间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二是折价补偿。若合同被撤销后,财产不能返还或者已没有返还必要,不能返还财产方应给予对方当事人折价补偿。
三是赔偿损失。如果合同被撤销是因一方过错造成,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无过错方的损失,那么,无过错方还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防控建议

债务

虽然《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中均对“重大误解”的定义及救济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较为笼统,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重大误解”所订立合同的认定具有自由裁量权,如 “重大误解”的产生原因、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标准等。因此,为避免因 “重大误解”造成经济损失,在签订重大合同签前建议进行尽职调查,仔细斟酌合同中关于标的数量、质量、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的约定,尽到审慎义务,且保留好谈判过程中的往来函件、谈判纪要等;发生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救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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