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商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司法解决,这就是国际商事诉讼。
优势:
(1)诉讼'...
(一)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商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司法解决,这就是国际商事诉讼。
优势:
(1)诉讼程序公开。
(2)程序规范。
(3)裁判结果容易得到承认和执行。
不足:
(1)诉讼成本较高。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机制,国家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诉讼耗时较长。
(3)可能存在地域保护。各个地方和各国法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地方保护或保护本国利益的色彩,使得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公正性有所怀疑,对法院的信赖程度也大打折扣。
(4)法官专业知识欠缺,法院难以审理复杂的纠纷。
(5)公开审判容易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的发展不利。
(二)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由双方自动执行。如果败诉一方不予执行,胜诉一方有权向法院或其它执行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根据国际例,凡双方当事人订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合同条款或协议的,则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必须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一般也都是终局仲裁,一般不允许再向法院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优势: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
诉讼不足:
(1)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则可能造成仲裁员偏袒选定他的一方当事人,进而影响该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公正性。同样的道理,首席仲裁员也有其主观倾向性。
(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虽然满足了解决纠纷的经济高效的要求,但一旦裁决实体发生错误将难以得到纠正,这是仲裁的风险所在。
(3)由于仲裁的保密性,仲裁活动受社会监督的程度大大减弱,裁决的透明度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的这种民间性和独立性虽然是仲裁的一种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性,即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自由度过高,权力过大而制约有限。
(5)仲裁不能及于仲裁协议以外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代写毕业论文可以追加第三人,诉讼当事人还可以间接地参加诉讼程序,即潜在的当事人自己不直接参加诉讼,而由代表其利益的人进行诉讼来实现参加程序的方式。
(三)国际商事调解:
国际商事调解,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共同选择第三方作为调解人(调解员),由调解人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自愿的基础上得到解决。
与当前既有的诉讼、仲裁等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途径相比,国际商事调解具有如下优势:
(1)文化理念而言
国际商事调解以东方和文化为基础,充分尊重商业活动的规律和发展路径,以达成争议各方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准则开展相关沟通和调解工作,有助于争议各方消除分歧、共同发展。
(2)参与度而言
国际商事调解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基础,从调解员的组成、调解方式的确定以及调解程序的选择等均由当事人直接把控,充分赋予了涉案主体平等自由的选择权,更能营造一种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氛围,也更有利于达成令双方均满意的调解结果。
(3)就运行机制而言
调解工作往往结合争议双方各自的国别文化展开,更能照顾不同涉案主体在文化、思维及宗教习俗等方面的差异。调解程序具有高效快捷、程序简便的特点,能以最短的时间起到定息止讼的结果。同时,调解程序与诉讼相比也能在最大程度上起到信息保密的作用,以满足涉案商事主体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
如果商事调解归于失败的,则双当事人仍可以以仲裁或诉讼作为最后的法律救济,而不致纠纷永远无解。
不足:调解相对于诉讼和仲裁在执行方面存在短板。
2019年8月7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仪式在新加坡成功举行,共有6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加了本次签署仪式,国际商事调解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可。《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重大意义就在于解决了当事人经调解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