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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中电动汽车充电故障能退换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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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科技的日益发展,结合城市限行、限牌的考虑,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购买混合动力汽车或纯电动汽车代步。 近期笔者遇到客户咨询,其购买了一台豪车品'...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日益发展,结合城市限行、限牌的考虑,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购买混合动力汽车或纯电动汽车代步。

近期笔者遇到客户咨询,其购买了一台豪车品牌纯电动汽车,本以为大品牌质量有保障,没成想车没用两天就发生充电故障,经常会发生无法充电的情况,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向4S店要求维修,但却被回复说检测不出具体故障原因,该豪车品牌厂家亦无法从技术上彻底解决该问题,客户想退换车,能实现么?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俗称的汽车“三包”政策)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退换汽车需符合以下条件:

1.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应当更换或退货;

2.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更换或退货: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应当更换。

由此可见,上述电动汽车充电故障不属于汽车“三包”政策明确规定的退车条件,但若因该质量问题导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或者因该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的要求更换新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2018)京011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即依据上述规定认定销售者应当更换新车:“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车辆在三包期内出现充电时自动断电等故障累计修理超过5次,被告公司虽辩称涉案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的7次维修结算单中只有2次构成同一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其余均是检测无故障不属于维修,但被告既未举证证明涉案车辆上述问题系因原告自行处置不当所造成或车辆无故障的事实,亦未在车辆维修期间或接收换车申请时对车辆问题是否为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涉案车辆出现充电断电的问题属于质量问题。且被告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换车申请,亦未在法律规定的10天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对原告的换车请求给予答复,应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综上,对于原告更换新车的主张,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三包

虽然汽车“三包”政策似不支持因上述充电故障而退车,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致守约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笔者认为,若电动汽车充电故障达到使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汽车的严重程度,致消费者购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消费者仍有权解除购车合同、要求销售者退还购车款项。

现行汽车“三包”政策系2013年10月1日施行,彼时电动汽车发展不似今日之如火如荼,故对于电动汽车的电池、电动机、充电等诸多新科技带来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2019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的退换条件调整为“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即增加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较现行“三包”政策更符合当下消费者的切实要求,遗憾的是,该征求意见稿至今未形成正式规定予以施行。笔者在此呼吁,随着我国电动汽车数量的爆发增长,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结合电动汽车行业及科技发展状况,及时出台包含电动汽车部分详细内容的新“三包”政策,进一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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