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人单位热衷于招聘在读学生。
一是因为大学生人数众多,招聘较为方便;二是因为在读学生薪水相对较低,可以减少用工成本;三是缘于有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
有些用人单位热衷于招聘在读学生。
一是因为大学生人数众多,招聘较为方便;二是因为在读学生薪水相对较低,可以减少用工成本;三是缘于有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招聘大学生能够灵活地用工,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殊不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即将毕业的大专以上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一旦用人单位辞退大学生,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向其支付赔偿金;要是用人单位未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此外,还有一个法律风险,因为在校大学生的身份,用人单位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这意味着,如果在校大学生在职期间发生工伤,因为没有社保基金的赔付,所有工伤赔偿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招聘在校大学生存在多种情况,有些是实习生,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讨论;有些是出于用工的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招聘,避免这方面的用工法律风险应注意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用人单位若非必要,尽量不要招收在读大学生。在招聘中发现疑似大学生的求职者,应让其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书供用人单位查验,这样才能避免招录到尚未毕业的大学生;
其二,如果招录大学生是必要的,应与在读在学生及其学校签订三方协议,确保三方的权利义务按照三方协议进行,这才可以尽量避免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