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方便了我们的生活,那么关于共享单车使用的一些规则,我们也应该有所了解。
01道交法及相关法律对于“共享单车(自行车)”的规定
1.《中华人民'...
共享单车方便了我们的生活,那么关于共享单车使用的一些规则,我们也应该有所了解。
01道交法及相关法律对于“共享单车(自行车)”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在规定地点停放。对于处在学校当中的共享单车来说,大学生作为享受共享单车带来便利的一方,应该自觉的将使用后的共享单车摆放在规定的位置;而共享单车的经营一方,也要安排相关的工作人员摆放好歪倒或者摆放杂乱的单车,使校园的单车不会影响到其它车辆以及同学们的正常出行。同学们与经营方共同遵守单车使用规则,方能构建出更好的校园共享单车经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部分规定:(1)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校园内人员流动较大,尤其是下课时候,道路上更是显得异常拥挤。因此骑行单车的同学应当小心骑行,不在骑车时嬉戏,自觉地保护个人以及他人人身安全。(2)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面对突然到来的共享单车,也许有些不会骑车的同学只能“望车兴叹”。于是萌发了学车的念头,当然在学车的同时我们要考虑自身以及他人的安全问题。因此想要学车的同学可以到平时人数很少的图书馆后面,或者东大门附近。
02把“共享单车”骑回家,上私锁,占为己有会怎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盗窃金额数额较大还要构成盗窃罪。我们学校所引进的共享单车价值已经超过了两千元,价值较大。2016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有共享单车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共享单车既然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说我们对其有使用权,而无占有权。因此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我们还是要了解使用单车的基本规范,不能出现私自上锁这种非法占有行为。
03故意毁坏“共享单车”会怎样?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使用人损坏共享单车价值超过5000元,或者毁坏共享单车三次以上,是可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共享单车进校园的初期,同学们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难免会遇见各种问题。也许是关锁出现问题,还车出现问题,或者是车辆质量问题等。无论出现哪一种问题,与共享单车经营方进行联系、沟通都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不能因为使用期间效果不理想就对共享单车产生失望,发生破坏单车的行为。
04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作为“共享单车”的经营者有无责任?
1. 骑行“共享单车”自行摔伤的
(1)自己因驾驶不当摔伤的,责任自负;
(2)骑行时由于车辆问题摔伤的。如果“共享单车”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自行车质量标准要求的或者部件不完整,性能欠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作为“共享单车的经营者”是应该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共享单车
2. 骑行时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共享单车的出现推进了校园生活更加便利,在共享单车与校园生活慢慢融合的这段过程当中。经营者以服务同学作为宗旨,管理者做好监督工作,作为使用者的广大同学遵守使用规则,才能让新疆理工学院的共享单车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创造出更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