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要在公司入职半年以上才有年终奖,深圳一员工入职4个月却要求公司支付3万年终奖,然而在公司拒付之后,员工起诉到法院,法院竟然判决公司支付员工3万'...
一般来说,要在公司入职半年以上才有年终奖,深圳一员工入职4个月却要求公司支付3万年终奖,然而在公司拒付之后,员工起诉到法院,法院竟然判决公司支付员工3万年终奖......
法院的判决引起网友的一阵欢呼,说到该案件也是一波三折,经历三审才最终胜诉。
李英2017年3月入职深圳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职务为业务支持岗。2017年7月,李英因为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离职之时要求公司按照在职时间支付年终奖30988.5元。公司拒不支付,于是李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驳回了该仲裁,后李英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一审:驳回
据李英表示,入职时公司发的《任职邀请函》里面写明,年终奖通过试用期后,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
公司表示,李英的职位不属于年终考核人员范围,且其在岗时间不足4个月,不符合年终考核人员标准,年终奖的发放需要结合考核结果,提前离职的员工没有考核资格。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年终奖的发放需要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李英不符合公司的年终奖考核条件。
最终法院判定:驳回李英诉求。
二审:公司支付2.2万年终奖
二审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经法院审理,该公司2017年的上半年绩效审核时间为1月1日-6月30日;考核人员为公司2-4级人员,考核的员工范围为出勤3个月以上的在职2-4级员工。
李英累计出勤在3个月以上,且为公司2-4级人员,符合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
根据《任职邀请函》中的年终奖发放基数96000元来算,根据国家法定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计算,李英在3月10日至7月5日的年终奖为21866.7(96000元÷360天×82天)元。
对此结果,李英认为法院计算有误,向广东高院再审。
三审:公司支付3万年终奖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公司应向李英支付年终奖。
关于年终奖的金额,二审法院计算有误,李英的工作时间是从3月10日到7月5日,年终奖应该为31035.62元(96000元÷365天×118天)。
在此案中争议较大的就是为什么才工作4个月就有年终奖,而且年终奖金额还不少?
到底工作多久可以拿年终奖呢?有人说一年、有人说至少半年以上、有人说过了试用期就行。
其实具体还是要看公司的要求,对于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规定了有年终奖,一般按照公司约定的时间,如果没有年终奖就没有。但是如果公司规定有年终奖,却迟迟不发,过了约定的时间,一直拖欠,那么这属于违法,是拖欠工资的行为。
那么离职了年终奖还有吗?特别是到年底了。
主要还是看员工离职时是否符合年终奖规定的条件,如果符合则应当支付。如果符合条件公司拒不支付,可以申请仲裁,合理追回属于自己的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