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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焦点

有关炒鞋的法律法规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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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炒鞋”引起公众热议。据中国证券报报道,42码的李宁韦德之道4全明星银白款在二手交易平台得物APP上的售价高达48889元。 该鞋参考发售价仅1499元,'...

近日,“炒鞋”引起公众热议。据中国证券报报道,42码的李宁韦德之道4全明星银白款在二手交易平台得物APP上的售价高达48889元。

该鞋参考发售价仅1499元,涨幅达31倍。李宁韦德之道7wow7 The Moment超越限量款,41.5码最高售价为29999元,相比发售价1699元涨了近17倍。不少网友发出“以前没钱买李宁,现在没钱买李宁”的吐槽。人民网对此发表评论称,“鞋是用来穿的,不是用来炒的。遏制这种疯狂的做法和歪风邪气,监管部门应该坚决出手,通过法治手段为这轮炒鞋热降温。”那么,规制炒鞋乱象可能适用哪些法律呢?本文即旨在初步探究炒鞋法律规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抛砖引玉,为对该问题的深入讨论提供一些材料和见解。

一、炒鞋现象概览

要讨论炒鞋规制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需要对炒鞋现象、涉及到的主体和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做一个大致梳理。所谓“炒鞋”,简单来说就是把鞋买回来,不穿,等到价格上涨时再卖出。从定义即可看出,炒鞋主要发生于二手交易市场,而要形成让炒鞋有利可图的足够价差,需要各类主体的“共同努力”。

炒鞋主要涉及以下主体:品牌商家、消费者、鞋贩、平台。首先是品牌商家,如以往被热炒的耐克、阿迪达斯等,以及近来热炒的李宁、安踏等国潮品牌。品牌商家采用的饥饿营销手段是炒鞋机制的核心中枢,因为如果品牌商家加大限量款鞋品的供应,市场上所谓稀缺性导致价格暴涨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在炒鞋过程中,品牌并没有获得更高的收益,他们更多的是希望通过炒鞋提高该品牌的知名度;其次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诉求不止要买一双鞋,还要买一双喜欢的、人无我有的鞋。因此,有些消费者可能愿意出高价购买自己心仪的款式,导致价格逐步被推高。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由于越来越多的人发现鞋子除实用价值以外的投资价值,因此参与炒鞋进行投机的人也越来越多,可谓几乎人人皆鞋贩,二手交易平台上纯粹的消费者反倒越来越少;再次是鞋贩。鞋贩常以消费者的面貌出现,很难跟消费者区分开,他们通过自己的时间差和资金差来获取商品,哄抬价格。这两年频繁出现鞋贩和店员勾结囤积货源的新闻,囤积货源意味着对某一款鞋的垄断,导致一级市场某些款式一鞋难求,只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这是鞋贩对鞋价格控制的根本所在;最后一个角色是交易平台,在炒鞋领域位于头部的平台主要有得物APP、nice APP等。平台为炒鞋提供渠道,收益模式是收取广告费和服务费,比如交易佣金、鉴定费用等,鞋卖得越贵,平台的收入就越高,故平台往往对炒鞋采取放任甚至鼓励的态度,不少鞋圈APP的定位开始转向“球鞋券商”、“球鞋交易所”,推出行情图、买卖实时报价,甚至有平台根据24小时交易额编制了炒鞋三大指数——AJ指数、耐克指数、阿迪达斯指数。

二、炒鞋法律规制可能涉及哪些法律?

以上介绍了炒鞋的大致情况,下面笔者将从炒鞋规制可能涉及的几个部门法或领域法入手,试就炒鞋规制的法律适用进行简要讨论。

(一)民法

炒鞋过程主要涉及的主体有买卖双方和平台,各方为平等的法律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受民法调整。三者之间较为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为: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平台则与买方订立保证合同,充当卖方的保证人。笔者检索炒鞋相关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为:卖方由于货源紧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买方诉请卖方赔偿(卖方往往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赔偿)的同时要求平台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平台往往主张炒鞋为非法经营,故作为主合同的买卖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因此无效,平台无需承担保证责任。针对平台的主张,从笔者检索到的相关案例看,法院通常认为,炒鞋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笔者赞同法院立场,因为若以炒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否认合同效力,平台即不用承担保证责任,这会使买方无法获得救济。而且从风险分配层面看,平台作为信息优势方,自愿为本平台的经营者充当保证人,即应对其资质和经营状况等尽到注意义务,尤其在平台自身鼓励炒鞋甚至促成炒鞋交易的情形下就更是如此。当然,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在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如本身没有货源却告知对方自身货源充裕或告知对方球鞋为正品实则贩卖假货等行为,另一方自可撤销合同。

(二)经济法

1.价格法

由于炒鞋的前提即为该市场较强的价格波动性,故炒鞋过程中很可能涉及价格违法行为,需要价格法进行规制。

笔者认为,虽然鞋类商品本身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但是若过高的溢价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可以用来规该类行为的主要有《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如上文提到的鞋贩和线下店店员勾结囤积货源的行为即可认为是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平台或鞋贩故意将某款鞋预售价定高制造恐慌以推动价格过高上涨属于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鞋贩虚假夸大某款球鞋价格,如将非限量款说成是限量款属于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等。针对此类行为,可以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中央或地方价格管理部门对相关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以提高鞋贩和平台的违法成本。

2.电子商务法

炒鞋属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因此也受电子商务法的调整。《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平台在知道鞋贩有上文提到的虚假夸大球鞋价格或者哄抬鞋价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采取必要措施,则需要和鞋贩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样规定可以提高平台对于经营者的审核义务,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上,为避免承担上述责任,4月6日上午,得物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关于近期网上关注的个别鞋款价格波动情况,得物已进行情况核查,对个别卖家标价波动较大的球鞋进行了下架处理,同时对涉嫌恶意影响商品标价波动的卖家采取封禁措施。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于目前炒鞋市场内越来越多的人转卖二手鞋并非为了生活需要,而是想要赚取价差,很多人甚至直接采取购买未发售款式的未来所有权并相互转卖的方式进行交易,这体现出鞋子在部分用户那里已不再是一种实用品,反而更像一种金融产品,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部分用户不属于消费者,而属于投资者,不受消保法的保护。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二手交易市场上仍存在许多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二手鞋的人,这些人仍应受消保法保护。在交易双方有一方为消费者的情形,若买卖过程中经营者或平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消费者自可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在受鞋贩欺诈的情形下仍可基于消保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赔偿。

因此,当球鞋二手交易平台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司法人员还需根据交易频率、交易方式(如是否采取将鞋寄存在平台等待后续直接转卖的方式)等综合判断纠纷双方是否属于消费者,以此确定法律适用。
炒鞋
(三)金融法

如前所述,当今的球鞋二手交易市场已然具有金融属性。一些球鞋交易平台直接允许交易者买空卖空,鞋根本不用邮来邮去,而是寄存在平台,等待有“接盘者”需要“交割”时才寄出,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如同在股市中一样倒买倒卖赚价差,根本不在意鞋子本身,这俨然是一个“期鞋市场”。当然,伴随金融化而来的是金融风险。早在201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就发布了标题为《警惕“炒鞋”热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简报,指出近期国内球鞋转卖出现了“炒鞋热”,“炒鞋”平台实为击鼓传花式资本游戏,各义务机构应高度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此类风险。央行上海分行在金融简报中提到的风险,一是炒鞋交易呈现证券化趋势,日交易量巨大;二是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炒鞋平台提供分期付款等加杠杆服务,杠杆资金入场助长了金融风险;三是操作黑箱化,平台一旦“跑路”,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炒鞋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化交易市场,进入该市场的主体鱼龙混杂,从涉世未深的中学生到老谋深算的币圈大佬,再到出于洗钱目的进入的罪犯,各方不管从信息还是风险防范能力方面看都存在很大差距,其中存在的金融风险亟需有关部门介入进行监管。然而由于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是封闭式的,即只有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交易才受证券法规制,故目前对于炒鞋还没有金融法规范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堵不如疏,人们逐利的心态客观存在,炒鞋市场内的风险也客观存在,与其指望完全禁绝炒鞋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当类比证券市场监管,尽快出台相关规章,对炒鞋市场设置市场准入机制,对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进行审查,对具有信息优势者加以信息披露义务,让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以买鞋为由借贷者进行审查,控制对炒鞋投资者的借贷额度以控制杠杆率,甚至学习股市设置“熔断机制”,在某款鞋价格波动过大时停止交易,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另外,反洗钱也是炒鞋金融法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很多炒鞋平台的客户都不用进行身份识别,在正规经营的网络电商提供的APP平台内,参与者只要通过手机、微信、QQ等就可完成注册,平台对交易者无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也不对交易者注册手机、微信、QQ本人持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将导致不法分子利用此漏洞开展洗钱活动。另外,由于炒鞋的金融化,平台往往并不核查是否有鞋的真实性交割,犯罪分子可以利用此漏洞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多个账号,同时充当买家和卖家,交易发生后资金通过买家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待交易完成后再转入卖家账户,通过这种虚假交易,完成洗钱犯罪活动。目前《反洗钱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基本上未涉及网络APP交易,对客户的身份认证和可疑交易报告主要还是针对金融机构。由于APP交易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交易平台管理者没有明确的反洗钱法律义务和责任。

针对以上问题,作为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应会同公安、商务、工商、税务、网信办等监管部门联合制定网络APP交易反洗钱管理办法,将经营网络交易的企业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确立此类企业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并将反洗钱内控制度作为APP网络经营企业准入的审慎性条件之一,同时根据当前网络交易的复杂性、广泛性,将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衍生产品、新型电子货币及其他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管。另外,也要健全网络交易身份、风险、信息识别制度,要求用户实名制注册,对用户尤其是商户进行更严格的审核,核查企业信用、资质、经营等情况,针对已经注册尚未进行实名认证的用户,应通过限制交易数量或者交易金额来降低洗钱风险,并要求其尽快完成身份认证,针对情况可疑的非实名认证用户可以强制销户。最后,要做好所有交易记录的保存,确保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追溯性,方便后续进行反洗钱调查,同时要求客户提供合同、发票、提货单证等,防止虚假交易的产生。

(四)刑法

刑法作为最后手段,可以用来规制炒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犯罪行为。除上文提到的洗钱罪外,炒鞋涉及到的刑法罪名主要包括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的情形主要包括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消费者与其交易,事后卷款逃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则主要适用于平台:由于投资者往往使用分期资金炒鞋,销售方能够通过预售模式聚集大量“沉淀资金”,由于只有球鞋到货后价款方可进入卖方账户,在开启预售到价款加入卖方账户的期间内庞大的资金流进入平台账户。由于球鞋二手交易平台往往缺乏相关资质,这一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平台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采取预售形式吸收公众大量资金后卷款“跑路”,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结语

综上所述,炒鞋的法律规制需要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对出现违法行为的各方主体施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形成合力,方能更好地规制炒鞋市场乱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实,如今被热炒的不止有球鞋,积木熊、盲盒等新潮玩具也日益成为热炒的对象,这些二手交易市场同样需要进行类似规制。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法律学者应当共同合作,及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以有效遏制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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