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动辄几百上千万,中介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关于中介费,大家的看点不一。
有人表示,大家挣钱都不容易,中介没有付出什么有技术含量的服务,却要这么多'...
房产交易动辄几百上千万,中介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关于中介费,大家的看点不一。
有人表示,大家挣钱都不容易,中介没有付出什么有技术含量的服务,却要这么多中介费,有的甚至是一年的工资,实在是不合理;
也有人表示,享受了服务就要支付相关的费用,如果不想支付中介费,可以自己找房看房。
现实生活中,就有人为了逃避中介费,在买房的时候选择“跳单”。
什么是“跳单”?
跳单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方的服务,为了逃避中介费,拒绝与中介方完成中介服务,后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关于跳单的行为,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房屋中介
买房确认“跳单”需要满足这几个条件:
1、双方是否签订了居间合同。中介方有没有如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房源信息、实地看房等,确认签订了合同并如实履行是认定的第一步。
2、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间服务而成交。这种情况下需要看中介方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如果是非独家代理,需要考虑中介方与委托方订立合同的时间,确认委托方是根据哪家中介的服务而成交。
3、委托人故意逃避中介费。委托人为了逃避中介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私下成交。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委托方则有可能构成违约,中介方有权追究委托方的责任。
此前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买房“跳单”的违法案例。买方因“跳单”行为被判赔1.5万。
王女士想购买一套二手房,找到了房产中介张三,两人在商谈之中,张三感觉到王女士有强烈的购房欲望,便多方奔波,前前后后带王女士看了38套房子,最后终于选中了一套心仪的房屋,然而就在交了定金,准备签订合同的时候,王女士借故离去后突然说不签了,直到晚上八点,张三发现,房东和其他中介正在签合同,原来是王女士找到了其他中介签订合同,只因为比张三的中介费便宜1.1万。
随后中介将买方告上法院,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经调解后最终双方接受了1.5万的和解方案。
之后王女士也懊悔不已,想“跳单”减少中介费不成,结果还赔偿1万多。
买房“跳单”看似省了一些中介费,但是也耗费了自己的心力,同时也伴随着法律风险,享受了服务就要履行相应的责任,所以买房“跳单”是不可取的违法行为,还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