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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普法

冒名股东的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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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偶然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某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时作为股东身份冒用,通过前往办理登记事项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档查询确认后发现,某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向'...

W某偶然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某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时作为股东身份冒用,通过前往办理登记事项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档查询确认后发现,某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W某的一代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该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需要股东签名的书面文件,W某的签名部分系伪造的。

  案情简介  

W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该公司冒用W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为由,请求确认W某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庭审过程中,该公司主张注册成立之初是由第三方机构代办,其为借名注册而非冒名注册,同时W某具有默许第三方机构使用其信息的可能性,故认为W某是挂名股东,并愿意在后续配合W某变更股东信息。
  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  

(1)W某个人信息被公司冒用,应当以经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还是以冒用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2)在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下如何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1)如何以合适的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冒用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4549号判决书为例,该主审法官认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当事人请求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也包括当事人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资格”。故,以冒用信息注册的公司为被告,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以经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受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机关负有撤销该登记行为的义务。在行政机关拒不撤销该登记行为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按照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实务中,不同地域的法官对待冒用身份信息的处理方式不同。部分法官支持被冒用身份信息人主张确认不具有冒用身份信息公司股东资格的方式来维护个人权益;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应当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分负责撤销,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所以我建议在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工商登记时首先可以与受理该登记的行政机关沟通撤销该登记行为。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先了解当地法院对于该类案例的处理惯例,从而选择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以免被驳回起诉。
冒名房东

(2)如何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等多种因素,并应综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考虑。在诉讼中,为证明确实被冒用了身份信息,不具有股东资格,通常可以以以下证据综合予以佐证:在被冒用身份信息的期间身份证是否存在遗失/挂失/补办的情形?即排除本人自愿将身份证交由公司使用的可能性;调取公司的工商详档,核实其档案中所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承诺书等需要本人签字的文件签名笔迹的真实性,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对笔迹真伪进行司法鉴定,即确认上述文件的签名是否属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行使股东权利等事实属于公司应当举证的部分,在公司对上述事实举证不能的情况下,结合其他有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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