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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普法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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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01.导致合同无效的四大行为 1.发包人肢解发包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01.导致合同无效的四大行为
1.发包人肢解发包
2.承包人全部转包和肢解后全部分包
3.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分包单位再分包

注意:(1)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就算经发包人同意,也无效
(2)承包人分包后,承包人与第三人就第三人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实施无效承包行为后,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归国家所有。

02.合同无效后
1.如竣工验收合格的,可折价补偿承包人
2.如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1)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PS: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3.可解除合同情形
1.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无效
04.垫资
1.对垫资(性质)有约定的,承包人可按约定要求返还;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有约从约,无约按中银发布的利率计息。
2.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按约定要求返还,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中银发布的利率;无约定的,视为无利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05.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法定优先权,无需事先约定
2.主体:承包人(①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装修装饰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除外)
3.适用前提:工程质量合格,无论竣工与否
4.适用范围:只有工程价款,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5.行权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
6.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但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无效。
7.适用顺序:
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承包人的法定有限受偿权>银行抵押权
8.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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