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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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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因此,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也是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因此,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也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以及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上述规定从法律形式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权利——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除该项权利外,作为承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享有其他权益,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参与分配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因此,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也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尚无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成为一直以来的难题,例如有些地方通过行政机关来确认,有些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来认定。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赋予行政机关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政职权,然而各地政府在实践中纷纷通过制定指导意见等方式来明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原则和标准。而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由于各地区法院在审判中在认定上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十分严重。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764号行政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同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该案中,最高院首次以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无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文本小编将结合目前法院指导政策及裁判观点以及从小编所在省份(吉林省)部分地区政府制定的关于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指导意见入手,整理并总结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原则、标准、基本条件等内容,以供读者参考。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原则。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开、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民主决策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现实、兼顾历史原则。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充分结合本村组实际,重点考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原则。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民意愿,兼顾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标准

实践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村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二是有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生产、生活,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否对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四是否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以小编所在省份的《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为例,该指导意见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员。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成员资格的确认条件: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口,依法享有或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二轮土地承包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取得承包土地的,且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员。

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按政策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的人员。

5.因合法的婚姻(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或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6.为了发展产业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的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7.户口迁出或全户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仍依法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8.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组)民参加会议或2/3以上村(组)户代表参加会议表决通过,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的人员。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特殊情况下成员资格的确认条件:

1.对“农嫁农”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对“农嫁非农”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其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虽然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其仍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离婚、丧偶妇女未再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享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如未取得配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享受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城镇户口男性再婚的,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虽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宣告死亡人员又出现,法院依法撤销死亡的,应恢复其成员身份。

(三)保留成员身份的确认条件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已经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进入城镇,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不应当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1.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前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未享受和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空挂户”;

5.已经取得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军队干部身份的;

6.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7.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解散的。

以上是小编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些整理总结。当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统一标准,若立法层面上能够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制定法及相关解释,将对统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具有重大意义。以上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欢迎各位同行、朋友们一起交流、学习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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