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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分手,男方要分房?法院:驳回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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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很多人都会在婚前选择同居一段时间,看双方是否适合,那么同居后双方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吗?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同居后财产分割的问题,看看法院会怎'...

现代社会很多人都会在婚前选择同居一段时间,看双方是否适合,那么同居后双方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吗?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同居后财产分割的问题,看看法院会怎么判吧。

小丽是做服装批发生意的,在杭州打拼多年。由于家里催婚催得急,25岁的小丽经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张三,两人开始谈恋爱后,张三也来到杭州,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6年,小丽在杭州买了房,首付和贷款都是自己出钱,2017年初,两人在老家摆酒举行婚礼,但是没有登记结婚。

然而经过四年的相处,小丽觉得张三一直不上进,便提出分手,此时原本打算尽快登记结婚的张三表示,分手需要赔他青春损失费,经过争执,小丽答应给张三13万分手费,张三却不满足,坚持要求要21万。

最终张三将小丽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并要求分割房产和车位,折价为103万余元。

庭审之中,小丽表示,结婚时她并没有收到彩礼钱,而小丽的舅舅也表示,原本说好的6万彩礼,但实际分两次共给付了4万。

张三则表示,彩礼的差额部分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另外,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家里自己要买菜做饭,还要缴纳物业费;房屋装修、每月还的按揭款、家庭日常开支等均依赖生意收入,自己也有参与该生意,帮助打包送货,所以收益应该是共同所有。

小丽指出,在认识张三之前,自己就已经在做生意,且张三在店里的打包工作,自己有付工资,一直到张三找到网约车司机工作,所以共同经营并不存在。

那么张三有权要求小丽返还自己的彩礼钱吗?

经法院审理,张三所讲述的彩礼与小丽所述金额不一致,且张三所称的彩礼差额为过节另给的钱,该款项不算彩礼范畴。彩礼是为登记结婚而支付的金钱、实物等,且小丽也否认收到过彩礼,因此,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房产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赠与方是无权要求对方返还的,关于花费或者赠品算不算彩礼,主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那么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有所有的权利,且张三对“共同所有”的举证并不合理。张三提供的打包送货证据只能证明付出劳务,并未有共同经营之意,且并未出资经营,对经营事项也没有决策权,因此,该生意所得收入不属于“共同所得”收入,张三不享有该权益。

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强调的是身份关系。所有同居有风险,关于财产的认定也较复杂,建议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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