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2日凌晨钟某某与前夫在家中争吵,情急之下为了泄愤,陆续将家中的椅子、花瓶、电饭煲、床头柜、电视机等物品,从12楼高的楼房扔出了窗外,造成小区楼'...
今年1月12日凌晨钟某某与前夫在家中争吵,情急之下为了泄愤,陆续将家中的椅子、花瓶、电饭煲、床头柜、电视机等物品,从12楼高的楼房扔出了窗外,造成小区楼下人行道所停放的车辆,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当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一.什么是高空抛物罪?定此罪的标准是什么?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高空抛物的行为若是达到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大部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但是这个罪的认定的条件相当苛刻,要求高空抛物的行为,应当具有与防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危害程度相当,而且要危害到公共安全,如果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仅仅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所以很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这一问题。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此罪的认定当中,对于高空的理解应当不限于“高层建筑”,因为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一个统一的“高空“标准,同时也不应当局限于建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的高层落差的天桥,悬崖等地方实施抛物行为同样也有可能构成此罪。此外此罪的认定,应当结合抛物所存在的危险性,比如在下班高峰期,在人群集中的地点抛物等等因素,都会影响高空抛物罪的认定。
本案中,虽然钟某某并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但是其从居民楼12楼,向下抛掷椅子、花瓶、电饭煲、床头柜、电视机等物品,前述抛掷高度和所抛掷的物品均有可能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极大的危险,且实际上也导致了人行道所停放的车辆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的结果,符合情节严重的程度。故法院结合钟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行为危险性及其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综合认定钟某某构成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
二.关于高空抛物的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首先高空抛物坠物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行为人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然后如果侵权人难以确定就由可能加害人的人予以补偿,如果能够证明不是侵权人的则可以免责,此种责任承担模式属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当然可能的加害人在补偿以后有权利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最后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