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数个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中,数个转包人或者违法分'...
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数个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中,数个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如何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1、数个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法律明确禁止建设工程挂靠施工、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债务,违法的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因此应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2、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的违法转包方或者分包方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针对第二种观点,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是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基础,但是过于严格的适用该原则,可能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形同虚设,不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以及农民工此类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立法的目的。基于我国经济大环境的考量,适度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解决此类问题务实可行的一种方法。
1、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数个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定的背景和经济条件下平衡了合同当事人和其他第三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累。虽然,诉讼法的原则是“一个案件仅处理一个法律关系”,但是在审理存在数个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案件时,将多重法律关系纳入审理范围,有利于厘清各方之间的结算标准,平衡各方利益。
3、违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存在过错,从过错责任的角度来讲,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法律规定也已经废止,因此,要求存在违法行为的违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手段。
分包合同
4、实际施工人的各个“前手”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实现,则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代位求偿,实际施工人此时行使的既是代位权,这也是要求数个违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源”所在。
5、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依据《建筑法》第67条: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价款,则亦可要求发包人、与数个违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目的来讲,数个违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均存在过错,导致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的财产权益受损,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在存在数个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人的情形下,我们建议,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尽量将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请求法院查清其是否已经按约支付了工程款,如其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以求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