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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焦点

从法律角度来解读组织卖淫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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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故构成组织卖淫罪须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手段行为是招募或纠集或雇佣或其他;目的行为是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三、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
 
构成要件一是手段行为。这里的手段行为是为了组建卖淫组织,实施组织卖淫活动,通过招募、纠集、雇佣等方式形成较为严密的系统性组织。
 卖淫罪
构成要件二是目的行为。这里的管理和控制体现的是对卖淫人员或(和)其卖淫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对卖淫人员的管理或控制意味着行为人对卖淫人员存在着人身控制和依附关系,行为人制定相应的人、财、物的管理办法。对卖淫活动的管理和控制意味着行为人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这种管理和控制贯穿于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
 
构成要件三是人数要求。这里的三人在时间上要求具有重合性。即,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在被管理或者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存在交叉、重叠,也即,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必须是同时出现在一个时间段内,方能体现组织卖淫中的“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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