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速进程,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现象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速进程,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现象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人民为“抛砖砸死婴儿”等事件悲痛时,我国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让“高空抛物”无所遁行。
从民事领域来说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如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解释,“本条规定虽并无体现过错的内容,但从本章的体系上看,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高空抛物行为主观恶性更重,社会危害性更大,举轻以明重,高空抛物更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高空抛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对于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及相关附属物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也要为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买单”。对于公安机关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权与调查义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查明侵权人的概率。
高空抛物
从刑法领域来说
在以前,高空抛物只有在极其严重情况下才可能被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实践中难以判断,并且处罚较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着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精神,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
施行的首日,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就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是高空抛物入刑后的全国首例判决。在我们江西,3月16日,南昌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黄某高空抛物一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意味着高空抛物如果进入刑事领域,情节轻则为高空抛物罪,重则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
人们从楼上往下扔东西造成路人受伤或死亡,这种结果往往是由于肇事者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但过于自信。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高空抛物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其目的就是从法律层面上根治“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陋习,还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不要让高空抛物误人误己,造成终生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