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催生和强化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知晓并注重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除了大家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在《食品安全法》及《民法典》中都有专门性的条款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下面将把三部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做比较,明确哪些情形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以及消费者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对于索赔金额的影响,为消费者在选择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提供一个有效参考。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
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在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填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另行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消费者支付价款金额的三倍且不低于500元。经营者明知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并且造成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后果,惩罚性赔偿数额为消费者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价款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的赔偿金且不低于1000元。
消费者权益
(三)《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明知产品具有缺陷或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但生产者、销售者未及时采取合理的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适用原则
按照我国“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民法典》第1207条是一般法。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按其规定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当不符合特别法时,适用《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由法官对惩罚性赔偿数额予以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