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绝大多数公司都采用了认缴制,出资期限长短不等,短则三五年,长则三十五年,当然还有更长的,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认缴制'...
自从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绝大多数公司都采用了认缴制,出资期限长短不等,短则三五年,长则三十五年,当然还有更长的,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认缴制下,公司经营的好没有什么问题,一旦有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问题可能就来了。例如,某公司认缴出资期限为十年,在第八年时该公司出现有五十万元的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已有生效判决,且进入执行程序),此时公司股东就产生了压力,想到两年后要负担这笔不算小的债务,便彻夜难眠了,某日该股东突然想到一个“好主意”,那就是延长出资期限,他想既然只要出资期限没有到期就不用出资,那么延长出资期限便可以解决其所遇到的问题了,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出资期限的延长二十年。
这个股东能够如愿以偿吗?不能!不仅不能,而且适得其反。认缴制下,股东对出资享有期限利益,但股东利用注册资本认缴制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原有的期限利益也会消失的。对该问题,《九民纪要》作出了规定: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法律可见,这位自作聪明的股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他要摊上事了,那就是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所负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认缴制为股东出资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的出资义务可以免除,认缴期限不宜太短,太短的话,期限利益有限。但是也不宜太长,因为认缴期限太长,本身就表现出缺乏诚信经营的诚意。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当然要充分运用,但根本上说还得诚信经营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