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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普法

关于民法典检验期限过短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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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该条款包含的内容:在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的情形下,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排除适用约定检验期限。
该条款的本质是“侵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促进实体上的公平正义,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故须严格把握该条的适用。
什么是隐蔽瑕疵?如何判断约定的检验期限对于隐蔽瑕疵的检验过短?排除适用约定检验期限后,如何适用法律?

一、什么是隐蔽瑕疵
隐蔽瑕疵包括通过通常的的检验手段不能知道,需要专门检验或需要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的瑕疵。

二、如何判断约定的检验期限对于隐蔽瑕疵的检验过短
约定的检验期限对于隐蔽瑕疵的检验过短须同时满足:
从交易本身角度考虑,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在全面考虑案情的情况下,判断约定的检验期限对于隐蔽瑕疵的检验是否过短。从买受人的角度考虑,一是买受人在异议期内发现隐蔽瑕疵是否及时通知出卖人,二是买受人对不能及时检验隐蔽瑕疵是否存在过失。

法律
三、排除适用约定检验期限后,如何适用法律?
排除适用约定检验期限等同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及时送检,且该情形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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