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历史遗留以及加油站、油库关停等原因,石油公司不少资产长期闲置,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实际管理中,因人力、财力等限制,闲置资产日常管理力度较为薄弱,不'...
基于历史遗留以及加油站、油库关停等原因,石油公司不少资产长期闲置,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实际管理中,因人力、财力等限制,闲置资产日常管理力度较为薄弱,不少闲置资产出现被他人侵占风险,特别是一些位于偏远地方或长期闲置的资产,给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损失,甚至存在部分资产因长期被他人占用而无法要回风险。本提示参照有关闲置资产被侵占的维权案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总结维权中的风险隐患,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以期帮助企业提升企业闲置资产依法维权能力。
典型案例
1.某石油公司一宗约30亩国有划拨土地因油库关闭停用后长期闲置。2010年,某建筑有限公司在该闲置土地附近开发房地产并擅自占用该部分土地一并开发,房屋建成后于2014年初开始对外出售。2015年8月,某石油公司在盘查闲置资产时,发现该土地上存在建筑物,经多方调查并与某建筑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诉讼中,某建筑公司提供2014年11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的该土地证书废止公告,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某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2.某石油公司鸿图加油站位于某镇沿东路北,2005年起某石油公司将加油站承包给李某,合同期限5年。合同到期后,因加油站销量严重萎缩,某石油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将该加油站进行关停,但未就后续相关事宜进行安排,李某扔占用加油站并利用场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011年,李某擅自在该加油站西北角私自建造一栋房屋并对外出租盈利。2016年初,某石油公司进行闲置土地专项清查时发现被占用,多次与对方沟通未果后提起起诉,要求李某拆除违法建筑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石油公司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存在过错,对要求侵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判决李某返还场地。因李某自建房屋事宜未妥善处理,案件至今未能执行。
3.2016年1月,某石油公司与孙某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将某加油站内一处场地租赁给孙某用于经营汽车服务。合同2018年到期后,某石油公司没有及时收回场地,而孙某仍继续使用。2020年初,某公司决定在该加油站建设全自动洗车机时发现孙某扔在使用场地,便通知孙某5日内搬离场地并补交租赁费。孙某称其在场地内投资建设了相关设施尚未收回成本,其办理的洗车会员卡尚未消费完,除非赔偿其损失才会搬离。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某石油公司不得不提起诉讼,要求办理场地并支付应付租金。
4.某石油公司因成品油管道开通后,其拥有的铁路专用线附近一宗土地自2012年开始停止使用。2015年5月,某石油公司发现某置业公司在开发商住楼时擅自占用约500平米土地。随后,某石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占用土地。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置业公司返还侵占土地并恢复原状。某石油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经现场查看,认为该商住楼已建成投用,无法返还并恢复原状,要求某石油公司另行主张赔偿损失,并裁定终止执行。
法律潜在风险评析
1.土地被长期占用形成不动产时将面临无法收回风险。闲置土地长期被他人使用的,如对方仅使用的,后续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其返还占用土地的,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对方拒不返还时还可申请法院执行要回土地;但如对方在占用期间建设了不动产时,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将面临难收回土地风险,即使收回也可能要付出相应代价。实际操作中,一旦对方建设的不动产价值较大时,法院不会强制要求对方拆除,往往会要求企业主张损害赔偿方式另行解决。
2.承租人擅自建设不动产时将面临土地无法收回风险。在场地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如承租人未经企业同意,擅自投资建设房屋等不动产时(从以往案例看,此情况主要是个人或民企),当企业发现后未予以制止(存在过错)或长期未发现时,待承租人将房屋建成后,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往往会要求继续租赁,即使不同意续租也一时无法强制对方撤离场地。确实要求对方搬离的,对方可能会要求“高额”补偿,否则将会长期占用场地。
3.到期后不及时收回或续租时将面临租金甚至资产损失风险。租赁合同到期后,企业未及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或者未就后续的租赁事宜签署相关合同时,如果此种情况持续时间较长时,特别是存在部分资产权属证明不完整、经办人员更换等因素时,企业在后续维权时,可能存在要求补偿租金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甚至面临资产无法收回的风险。
4.资产长期被侵占且怠于维权时将面临损失难以赔偿风险。他人长期占用企业闲置才被发现的,此时如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返还占用资产并按占用时间赔偿损失时,因企业长期停止使用造成资产荒废,此时他人占用并不必然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也往往无法提供有效的损失证据文件。法院基本上会基于上述原因来判决占用人返还占用资产,但对于企业要求占用人赔偿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维权
风险防控
1.加强闲置资产管理,有效盘活闲置资产。建立并定期完善闲置资产管理台账,积极妥善保管闲置资产相关权证,定期开展闲置资产现状排查,发现资产被他人占用时应积极主张权益,确保闲置资产时刻处于企业管理控制中。依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分析资产价值状况,积极研究资产盘活和利用方案,稳妥推进闲置资产合理利用,发挥资产的创效价值。
2.到期规范续租或收回,防范资产管理失控风险。通过出租对资产进行盘活利用时,要规范租赁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到期后,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置相关事宜,如双方同意续租的,应及时签署租赁合同,明确租赁价格、租期等相关事宜,对方不再续租或双方无法及时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收回租赁物,确保资产时刻在在企业管理控制中,以防止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无依据占用租赁物,避免资产被他人长期无偿占用。
3.多措并举防侵权,产生侵占早维权。实际工作中,企业发现闲置资产被他人占用时,如对方无依据侵占、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继续占用,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擅自在承租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时,应当及时进行维权,积极阻止对方修建行为。如对方拒不返还占用资产、拒不停止不动产建设时,应及时采取包括协商、谈判,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依法阻止对方侵权行为,依法维护企业资产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1、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