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适用的条件情形:
①合同中既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违约金(此种情形下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②合同中约定了利'...
分析: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适用的条件情形:
①合同中既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违约金(此种情形下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②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且利率国家标准)未约定违约金,此时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条款,则只能按照约定主张利息;
③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利率大于国家标准)未约定违约金,利息过高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利率会被依法下调国家标准内;
④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低于30%),此时可按照约定主张违约金;
⑤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高于30%);
⑥合同中既约定了利息约定了违约金。
工程欠款不是借款,本身就不该主动去参照《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借贷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应该适用合同法。这一观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中得到了采纳。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一》)中将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确定为法定孳息。《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定利率上下zi限内才予以保护,当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规定时,则不予保护。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年利率24%作为裁判的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颁布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裁判上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结算标准的,应当按照LPR计息。
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同时适用这个问题。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中(2016)最高法民终253号与(2017)最高法民再333号、(2018)最高法民终332号】都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信用卡逾期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