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办理一件案件中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张某等人被派遣的工厂要搬离深圳了,不愿随迁的劳动者,工厂会发放经济补偿金,但是派遣工张某某等人却不在经济补偿'...
小编在办理一件案件中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张某等人被派遣的工厂要搬离深圳了,不愿随迁的劳动者,工厂会发放经济补偿金,但是派遣工张某某等人却不在经济补偿金发放名单之内。同是一家工厂干活,为何劳务派遣工却两种待遇?
看起来同工不同命,实质上还是劳务派遣工的性质决定的。要想把这个问题理解清楚,必须先将劳务派遣这个概念理清楚。
一般的劳动关系模式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模式不同,整个模式里有三方主体,分别涉及劳务派遣单位(也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经劳务派遣指派至用工单位处提供劳动,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按照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两者之间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简单点说,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被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派遣单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现实中大量的工厂大规模采用劳务派遣工形式,以达到规避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
为此,法律对劳务派遣用工做了一定限制。一方面,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劳动合同法第57条对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做了一定限定: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制度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并且,劳务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另一方面,规范劳务派遣岗位。劳动合同法第66条,限定劳务派遣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若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上述派遣资质或者派遣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引发劳务派遣劳动无效的问题。
劳动派遣
从法律层面上,劳务派遣工为什么拿不到经济补偿金。这里必须先说明下,我们这里分析劳务派遣工拿不到经济补偿金,是限定在用工单位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而把劳务派遣工排除在范围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只要不是劳动者本身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主动离职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虽在用工单位处工作,但与用工单位却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并非用人单位,真正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上面案例工厂搬离深圳,工厂之所以不发放经济补偿给张某某等劳务派遣工,就是因为工厂与张某某等人不是劳动关系,与张某某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一字之差,却千差万别。理清了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概念,上面案例中,劳务派遣工张某某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也就不难理解了。
最后,延伸说下案例中张某某等人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下,工厂将张某某等派遣人员退回是否有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工单位搬离深圳,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工单位工厂可将被派遣人员张某某等人退回。
张某某等人所在的工厂搬离深圳,又从工厂处拿不到经济补偿金,那么能否从劳务派遣单位拿到经济补偿金呢?一般来说不能。张某某等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还存续,劳动合同刚好到期情形除外,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劳动者不能向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张某某等人与劳务派遣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被退回后张某某等人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劳务派遣单位还是需要发放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并且,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不得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单位。假如派遣单位径行解除劳动合同话,派遣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通过仲裁等方式主张经济赔偿金。当然,如经派遣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亦可主张经济补偿金。